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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周远,与被告存在保证合同纠纷,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
被告:赵宇,赵天明的独生子,作为担保人未履行债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被继承人:赵天明,赵宇之父,2021 年
10 月 25 日去世,生前名下登记有一号房屋。赵天明与前妻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离婚,无其他子女,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且无遗嘱或遗赠协议。
二、纠纷背景
周远与赵宇保证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确认赵宇需向周远支付本金 140 万元及收益 152,500 元。因赵宇拒不履行,周远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仅划扣赵宇公积金
68,852.69 元,后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周远查证发现,赵宇作为赵天明唯一继承人,怠于对赵天明名下一号房屋进行析产确权,导致债权无法实现,遂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三、关键事实
债权债务关系:2018 年,周远分别向甲公司、乙公司出借本金 110 万元和 100 万元,赵宇为担保人。2019 年,法院就该保证合同纠纷作出两份民事调解书,明确赵宇的还款义务。
强制执行情况:周远两次申请强制执行,仅执行到赵宇公积金 68,852.69 元,其余款项未获清偿,法院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遗产相关事实:赵天明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通过存量房屋买卖,将一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为单独所有,性质为商品房。赵天明去世后,赵宇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周远已申请法院查封一号房屋,为该房屋首封。
争议焦点
周远是否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原告认为赵宇怠于行使对遗产的权利,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符合代位析产条件;被告未答辩,但从法律角度需判断周远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赵天明遗产:需确定房屋是否为赵天明个人合法财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或权利瑕疵。
赵宇是否已实际继承一号房屋:赵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是否应视为已接受继承,进而对房屋享有权利。
案件分析
一、代位析产诉讼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本案中,赵宇拒不履行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作为赵天明遗产的唯一继承人,怠于对一号房屋进行析产确权,影响周远债权实现,周远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一号房屋的遗产属性认定
财产归属:赵天明与前妻离婚后购置一号房屋,且登记为单独所有,无证据表明存在其他共有人或权利瑕疵,应认定为赵天明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号房屋作为赵天明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亡后属于遗产范畴。
三、赵宇继承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赵宇作为赵天明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在法院合法传唤后也未就继承事宜作出表示,应视为接受对一号房屋的继承。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缺席判决确认赵宇继承赵天明名下一号房屋所有权。该判决既保障了债权人周远通过代位析产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也明确了赵宇对遗产的继承权利。
案件启示
债权人权益保护:当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债权人可通过代位析产诉讼,追溯债务人对他人遗产的权利,拓宽债权实现途径。但需注意收集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及对自身债权的影响。
继承人的义务:继承人在知晓遗产存在后,应及时明确继承态度。若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若接受继承,应积极行使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导致自身及他人权益受损。
遗产管理与登记:被继承人应重视财产登记与管理,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因产权不清引发继承纠纷。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参与,行使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如本案中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可能导致不利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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