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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林晓薇,被继承人林正国与妻子周淑芳的长女,认为自身继承权受侵害。
被告:林晓萱,林正国与周淑芳的次女,主张对一号房屋拥有实际所有权。
被继承人:林正国(2009 年 7 月 9 日去世)、周淑芳(2022 年
11 月 18 日去世),夫妻二人生育林晓薇、林晓萱二女。
二、纠纷背景
林正国与周淑芳于 2006 年购得一号房屋,2009 年林正国去世后未对该房屋进行继承分割。2019 年,周淑芳与林晓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登记至林晓萱名下。2022 年周淑芳去世后,林晓薇认为该买卖行为侵害其继承权,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房屋共同共有状态;林晓萱则辩称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购买,签订合同是还原真实权利状态。
三、关键事实
房屋来源与购买:一号房屋源于周淑芳承租的公房拆迁安置,2006 年 5 月 19 日,周淑芳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以 457,650 元购得,当日林晓萱向甲公司转账 460,726.40 元支付购房款及费用。
房屋权属变更:2019 年 3 月 29 日,周淑芳与林晓萱签订网签合同,以 230 万元价格将房屋 “出售”
给林晓萱,林晓萱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完成过户登记。
赡养争议:林晓萱提交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主张长期照顾父母,是房屋实际产权人的原因之一;林晓薇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均未充分证明对方未尽赡养义务。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林晓薇认为房屋属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林晓萱主张自己是实际出资人,拥有真实产权。
周淑芳与林晓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林晓薇主张合同侵害其继承权应无效;林晓萱认为合同是还原房屋真实权利状态,合法有效。
房屋是否应恢复为继承人共同共有:林晓薇要求确认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林晓萱认为原告主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支持。
案件分析
一、房屋所有权归属认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虽由林晓萱转账付款,但该房屋源于周淑芳承租公房腾退,且林晓萱未与父母签订书面代持协议
。仅凭转账记录无法推翻房屋登记及购买时的主体关系,因此一号房屋应认定为林正国与周淑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合同效力分析
周淑芳对自身财产份额的处分:周淑芳有权对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及继承林正国遗产所得份额进行处分,其与林晓萱的交易行为完成,且未损害林晓薇利益,该部分合同内容有效。
对林正国遗产部分的处分:林正国去世后,其在一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应由周淑芳、林晓薇、林晓萱共同共有。周淑芳与林晓萱在明知林晓薇享有权利的情况下,未支付合理对价就处分该部分遗产,损害了林晓薇的利益,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此部分处分行为无效。
三、房屋共有状态认定
因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且未完成遗产继承分割,林晓薇直接要求确认房屋为共同共有的条件不具备。其应通过继承程序,在分割林正国遗产时主张对房屋的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周淑芳与林晓萱签订的关于一号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林正国遗产的部分无效;
驳回林晓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财产代持需规范: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时,应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权属纠纷。
遗产处分应合法:继承人在处分遗产时,需确保不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涉及共有遗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周淑芳与林晓萱未经林晓薇同意处分林正国遗产,最终导致部分合同无效。
赡养义务与财产分配:虽赡养情况并非本案核心,但提示子女应重视对父母的赡养,良好的赡养行为虽不一定直接影响财产分配,但在继承纠纷中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
证据留存至关重要:在财产纠纷中,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主张。林晓萱虽提交转账记录,但缺乏关键代持证据;双方关于赡养的争议也因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可见证据对诉讼结果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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