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二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
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二原告为结婚购房,当时由于无在京购房资格,又担心房价上涨太快,就与被告协商一致以被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但是房屋所有权归二原告所有,涉案房屋贷款也一直由二原告偿还。现二原告已具备购房资格,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同意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回二原告名下,但是在购房之时被告出资5万元,由于房子在不断的升值,被告保留权利,日后再单独解决赔偿的问题。
法院查明
陈先生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育有陈某鑫与被告两个子女。2013年12月27日,二原告登记结婚,二人均系非京籍户口。
2013年3月29日,被告作为买方(乙方)与案外人高某亚作为卖方(甲方)签订《定金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成交价格188万元,定金1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90万元,拟贷款金额100万元。
2013年8月2日,涉案房屋取得产权登记,登记在被告名下,显示单独所有。
2013年12月26日,陈先生、周女士、二原告及被告共同签订《房屋说明书》,载明“经全家商讨同意,以女儿陈某丹的名义为儿子陈某鑫购房,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一号;付款方式:房屋总价2026680元,首付款90万元由爸爸妈妈垫付,陈某丹付5万元,剩余房款为陈某鑫支付,房屋银行贷款100万元,由二原告自2013年9月15日起,每月按银行还款规定提起自行还银行贷款;房产所有权归陈某鑫所有。”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被告先向陈某鑫父母给付5万元,此后陈某鑫之母周女士共计向陈某鑫转账90万元。合同签订后,涉案房屋贷款由二原告偿还。对于被告给付的5万元性质,二原告主张该笔款项系借贷性质,并同意偿还。被告不予认可,主张该5万元系对购房的出资,因此其享有房屋增值利益,但在本案中保留权利,日后另行主张。
2020年8月8日,赵某露向被告转账881000元。2020年8月11日,被告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2020年8月17日,涉案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注销。
另查,2020年4月3日,赵某露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校核结果显示初步核验通过。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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