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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母亲使用双方工龄买房子女起诉继承纠纷

2024-04-06 00:19:18 0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孙某宏与母亲(即本案被告陈某)共生育一儿一女,即孙某文、孙某英。孙某宏于1993年3月9日因死亡销户,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登记在被告陈某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购买时使用了已故原告父亲孙某宏的工龄。原、被告就继承已故孙某宏工龄的财产价值在该房屋中所占的相应份额协商无果。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陈某发表答辩意见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孙某宏去世时该房还是公房,不存在继承。陈某在2017年买的房屋,使用了孙某宏和陈某两人的工龄,因此,我方认为陈某的行为不影响产权判定,房屋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因此房管中心才发给陈某了房产证。此外,原告并没有和被告进行过协商。

孙某英发表答辩意见称,同意陈某的意见。

 

法院查明

孙某宏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孙某文、孙某英二个子女,无其他养子女或继子女等其他法定继承人。孙某宏于1993年3月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均先于孙某宏去世。

另查,位于朝阳区一号房屋,于2018年3月14日登记在陈某名下。

经当事人申请调查,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向本院出具复函称涉案房屋原为该局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为第五管理所,承租人为陈某。2017年参与房改售房,购房人陈某。该局同时向本院提供了涉案房屋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该表显示涉案房屋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公式为[(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

该表中显示工龄为:男方35,女方30,小计65。原告与二被告均认可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原告认为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陈某和孙某宏的工龄,二被告则认为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孙某宏工龄,降低购房成本,但房屋购买于2017年,不能改变房屋属于被告陈某个人财产的性质。

庭审中,原告与二被告协商确定了涉案房屋现值为350万元。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告陈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陈某单独享有,即被告陈某占有该房屋100%份额;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文折价款人民币十七万二千七百二十五元;

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孙某英折价款人民币十七万二千七百二十五元;

四、驳回原告孙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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