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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子女有老人公证遗嘱起诉其他继承人过户房产案例

2024-04-06 00:19:21 0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父母遗留的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200万),三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至原告名下;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父亲林父和母亲林母生前有4个子女,分别是原告大哥林某涛、大姐林某珍、二哥林某峰和原告林某杰。原告的父亲是林父,2018年因病去世;母亲是林母,2019年因病去世;林某峰1958年出生,于2005年因车祸已去世,生前有一独生女林某涵。原告的父母亲生前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拥有一套房屋,去世前原告的父母于2004年9月10日手写了一份遗嘱,原告的父亲林父和母亲林母又在公证处出具两份公证书,自愿立遗嘱将此套房屋的所有权在他们辞世后遗留给原告。

原告父母去世后,原告拿着公证书去更名时,原告的哥哥姐姐及侄女们不予配合,原告无奈只好通过诉讼解决,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珍辩称,母亲2019年去世,父母生前一直说把诉争房子都给林某杰,林某杰给我们补偿,我们都同意了。

被告林某涛辩称,房子归林某杰我方没有意见,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分割。

被告林某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

 

法院查明

林父与林母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子两女,即长子林某涛、次子林某峰、长女林某珍、次女林某杰。林父于2018年死亡,林母于2019年10月12死亡。林某峰于2005年6月死亡,林某涵系其独女。

关于当事人请求分割的遗产范围如下:

一、房屋

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原系林父单位分配的公房,于1995年12月20日与单位签署《出售公有住房合同》,购买该房屋,登记在林父名下。

2004年9月10日,林父与林母立有遗嘱,载明:“我们老俩口经过商量好了决定把一号房产给了二女儿林某杰作为我的房屋继承人,特此立嘱。立嘱人:父亲林父,母亲林母,2004年9月10日”。

2010年4月9日,林母与林父分别立有公证遗嘱,均载明诉争房屋系二人夫妻共有财产,由林某杰出资购买,自愿将诉争房屋内拥有的份额遗留给女儿林某杰。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遗嘱予以公证确认。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由林某杰继承,林某涵、林某涛、林某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相互协助配合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至林某杰名下;

二、驳回林某涛、林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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