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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答应给子女的安置房,老人反悔起诉为何败诉?房产律师揭秘

2025-06-10 21:35:40 0 创始人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夫妻二人因房屋拆迁获配两套安置房产,原系用以保障晚年生活所需。然在一方配偶离世后,该房产引发子女间严重继承纠纷。作为被继承人配偶的母亲主张依法继承房产并向其他继承人提供经济补偿,其子则坚称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权利,甚至部分孙子女亦被牵涉其中。本案在法定继承、家庭财产权属界定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争议焦点,司法机关将依据何种法律原则作出裁判?值得深入探讨。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遗产背景

赵建国与老伴孙梅育有三子二女,分别是长子赵大海、次子赵小山、三子赵小林,长女赵小娟、次女赵小丽 。2012 9 18 日,孙梅因病离世。此前,赵建国与孙梅在大兴区的一处房屋被拆迁,赵建国与甲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获得两套安置房,分别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此外,老两口还有另一处宅基地拆迁获得的房产及补偿,家庭财产关系复杂。

(二)争议焦点与各方主张

原告主张(赵建国):认为两套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孙梅去世后,一半归自己,另一半作为遗产应由子女继承。因自己在安置房中占半数以上份额,请求法院判决两套安置房的权利义务归自己所有,自己按子女应继承份额给予经济补偿 。

被告抗辩(赵小山):

声称一号、二号房屋是基于自己的院落拆迁所得,赵建国只是为了最大化拆迁利益帮忙 “背户”,且 2010 年已通过《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将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儿子赵小阳名下,二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女儿赵小月名下,房屋不属于赵建国与孙梅的共同财产;

指出一号房屋已由赵小阳入住,二号房屋虽未交房,但水电燃气等已登记在赵小月名下,产权应归赵小阳、赵小月 ;

提出另一处宅基地拆迁利益中,也有孙梅的遗产份额,应一并处理 。

其他亲属主张:

赵小阳、赵小月(赵小山子女):强调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涉及孙梅遗产应均分。因赵小山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不同意赵建国的诉求,要求确认一号、二号房屋权利义务归自己享有 。

赵小林:支持赵建国的诉讼请求,认可两套房屋为父母共同所有,同意房屋归赵建国,补偿金额可协商 。

赵小娟、赵小丽:放弃继承,对房屋归属不发表意见,不主张两处院落拆迁利益中的份额 。

赵大海之子赵小星:未出庭,未发表意见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拆迁与产权变更:14 号院拆迁时分为两户,赵建国与赵小山分别签订拆迁协议。赵建国签订协议选购一号、二号房屋后,2010 8 20 日,赵建国与孙梅共同出具承诺书,将一号房屋产权变更为赵小阳,二号房屋产权变更为赵小月 。

既往诉讼结果:赵建国曾起诉要求撤销产权变更承诺书中自己赠与的部分,但均被法院驳回 。赵小阳、赵小月起诉要求赵建国配合办理房屋手续,法院认为应先分家析产,也驳回了他们的诉求 。

房屋建设争议:赵小山称 14 号院房屋由自己建设,赵建国主张房屋为自己与孙梅共建,但双方均无充分证据 。

宅基地与拆迁档案:相关档案显示宅基地划分、拆迁补偿等情况,其中部分材料真实性存在争议 。

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的界定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一号、二号房屋虽由赵建国签订合同选购,但孙梅生前已通过承诺书将自己对房屋的权利义务变更给赵小阳、赵小月。且此前法院判决已认定该变更并非赠与,赵建国撤销赠与的诉求不成立。因此,孙梅去世时,已不再享有这两套房屋的权利义务,两套房屋不属于孙梅的遗产 。

(二)产权变更的法律效力

赵建国与孙梅共同签署的《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是对拆迁安置房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即便赵建国反悔,在没有法定可撤销情形下,也无法改变产权变更的结果。赵小阳、赵小月基于该承诺书,有权主张房屋的权利义务。

(三)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赵小阳、赵小月提出赵小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但在本案中,核心争议是房屋产权归属,而非遗产分配比例。且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赵小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与房屋产权归属的关联,因此该主张未影响法院对房屋权利义务的判定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建国与甲公司签订的一号房屋相关权利义务归赵小阳享有,赵建国需协助办理房屋入住及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 ;

赵建国与甲公司签订的二号房屋相关权利义务归赵小月享有,赵建国需协助办理房屋入住及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 。

案件启示

(一)书面协议保权益

涉及财产变更、赠与等情况,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口头约定或简单承诺,在纠纷发生时难以作为有效证据。

(二)谨慎行使撤销权

赠与或财产变更协议签订后,若想撤销,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等) 。随意反悔不仅可能败诉,还会消耗时间和精力。

(三)提前规划免纷争

老人可在生前通过遗嘱、财产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分配,避免子女因继承产生矛盾 。必要时可咨询律师,确保规划合法有效。

(四)证据留存是关键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出资证明、产权变更文件、沟通记录等证据至关重要 。平时应注意留存,关键时刻能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家庭财产纠纷,或想提前规划财产,欢迎留言或私信,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一对一的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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