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案情梳理
(一)家庭背景与房产概况
林建国与前妻陈静育有一女林晓燕,陈静于 1989 年离世 。此后,林建国一直独自生活,直到 2013 年 5 月 28 日,他与李玉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1999 年 12 月
16 日,林建国取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产权,房产证填发日期为 2000 年 7 月 6 日,注明为成本价出售住宅 。2023 年 3 月 13 日,林建国因病去世,除李玉琴和林晓燕外,无其他在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
(二)争议焦点与各方主张
原告主张(李玉琴):
要求判令一号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愿意支付林晓燕房屋总价值 20% 作为折价款 。理由是自 2021 年林建国中风卧床后,自己单独出资请护工,并与护工交替照顾,承担了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等全部费用,丧葬事宜也由自己独自办理,林晓燕未尽到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自己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应继承 80% 的房产份额 。
被告抗辩(林晓燕):不同意李玉琴的诉讼请求,主张原被告各自分割 50% 份额
。称一号房屋最初是母亲陈静单位分配,1999 年房改时买下,因母亲工伤,自己作为子女才享有购房优惠,若不是母亲单位职工,根本无法获得该房产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来源:一号房屋源自陈静生前工作单位甲公司,购买时收据开具主体也是甲公司 。
赡养情况:
李玉琴称独自承担林建国各项费用,但未能证明使用的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林晓燕提交转账记录、机票,证明自己在父亲生病期间支付过费用、承担部分丧葬费并曾探望 。
其他情况:林建国生前未立遗嘱,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及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现价值为
160 万元 。
案件分析
(一)房产权益的复杂构成
虽然一号房屋登记在林建国名下,但因其源自陈静生前单位,陈静对该房产存在部分权益 。尽管无法准确认定这部分权益的具体金额,但在遗产分割时必须予以考量,这意味着该房产并非完全属于林建国的个人遗产
。
(二)赡养义务的举证困境
李玉琴主张独自承担费用、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她支付费用时处于与林建国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若无证据证明使用的是个人财产,婚内支出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支出
。因此,李玉琴未能有效举证,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
林晓燕虽定居国外,但提交的转账记录和机票等证据,结合地缘因素,不能认定其未尽赡养义务 。在遗产继承中,认定是否尽到赡养义务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
(三)遗产分割的法律考量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分割遗产 。本案中,考虑到房产的特殊来源、各方对被继承人的付出以及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定原被告各继承 50% 份额 ,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登记在林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由李玉琴继承;
李玉琴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林晓燕 800000 元折价款 。
案件启示
(一)提前规划遗产分配
被继承人可通过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案,避免继承人因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遗嘱最好进行公证,增强法律效力,减少后续争议。
(二)保留关键证据
在赡养老人或涉及财产支出时,注意保留转账记录、收据、聊天记录等证据 。无论是主张尽到赡养义务,还是证明财产归属,关键证据在纠纷中至关重要。
(三)明确财产权属
对于来源特殊的财产,如本案中与已故配偶单位相关的房产,应及时明确各方权益 。必要时可通过协议约定,避免后续继承时产生争议。
(四)理性处理纠纷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夹杂亲情因素,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若需诉讼,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遗产继承纠纷不仅关乎财产,更牵扯情感。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或希望提前规划家庭财产,欢迎留言或私信,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一对一的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