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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存在涂改,为何不能作为继承依据?北京房产律师划重点

2025-06-10 21:39:38 0 创始人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父母留下的房子本是情感寄托,却因一份遗嘱引发兄妹间激烈争执!弟弟手持遗嘱要求独自继承,姐姐质疑遗嘱造假,其他兄妹各执一词。这场遗产争夺战背后,藏着怎样的法律玄机?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案情梳理

(一)家庭背景与遗产概况

陈明德与妻子周秀兰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女陈芳、次女陈婷、长子陈洪波和次子陈勇 。2003 7 8 日,周秀兰因病离世;2022 12 15 日,陈明德也不幸去世。二老生前留下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陈明德名下,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二)争议焦点与各方主张

原告主张(陈勇):要求一号房屋全部由自己继承,归自己所有 。理由是父亲陈明德生前留有书面遗嘱,明确将房屋赠予自己;母亲周秀兰虽无书面遗嘱,但生前多次口头表示要把房子留给自己,临终前也有口头遗嘱。陈勇认为父母遗嘱均是真实意愿,应尊重遗愿完成继承。

被告抗辩(陈芳):坚决不同意陈勇的诉求,质疑遗嘱真实性 。指出遗嘱上父亲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且存在涂改痕迹;2017 年父亲已 91 岁,意识模糊、拿不了笔,无法证明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此外,鉴定机构因检材不足退回鉴定申请,陈勇也未能证明遗嘱真实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其他亲属态度:

陈婷、陈洪波(庭前):同意陈勇的诉讼请求,认可遗嘱真实性 ;

陈洪波之子陈昊(书面意见):同意陈勇诉求,认可遗嘱 ;但陈洪波在诉讼过程中去世,陈昊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代位继承相关份额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争议:陈勇提交 2017 10 26 日的代书遗嘱,有陈明德签字捺印,还有代笔人、证人签字 。但因检材不足无法鉴定,陈勇也未让代笔人和证人出庭作证,遗嘱真实性存疑 。

房产评估:经陈芳申请,甲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确定一号房屋市场价格为 488.21 万元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陈勇提交的代书遗嘱因无法鉴定签字捺印真伪,且代笔人、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证明遗嘱形成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法院依法不确认该遗嘱效力,不能按照遗嘱继承处理。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

由于遗嘱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陈芳、陈婷、陈洪波、陈勇作为陈明德和周秀兰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陈洪波去世后,陈昊代位继承其应得份额 。又因陈婷、陈洪波、陈昊认可陈勇诉求,他们应继承的份额可由陈勇继承,这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陈明德名下的一号房屋由陈勇继承 100% 份额,陈芳、陈婷、陈昊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陈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

陈勇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陈芳房产折价款 1220525 元 。

案件启示

(一)规范订立遗嘱

订立遗嘱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都有明确要求 。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由公证处专业人员办理,确保遗嘱效力,减少纠纷 。

(二)保留关键证据

主张遗嘱真实性,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见证人的证言、订立遗嘱过程的影像资料等 。关键证据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三)寻求专业帮助

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规定和流程 。律师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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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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