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父母去世多位子女对于老人房屋起诉分割纠纷

2024-04-06 00:19:26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赵某武、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分割原、被告父母的遗产,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两套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赵某鹏于1985年6月14日去世,母亲郭某于2019年1月21日去世。赵某鹏去世后,郭某未再婚。二人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二人生前均未订立遗嘱。二被继承人遗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下称一号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下称二号房屋)的两套房屋,均登记在郭某名下,均系二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该两套房屋现分别由二被告居住使用。现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以上两套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洋辩称,认可三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二被继承人的去世情况。认可两套涉案房屋系二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两套房屋系1994年购买,购买时,一号房屋是我出的全款,二号房屋使用了父亲的工龄,购房款我出了1000元,三原告也出资了。一号房屋一直由我居住使用,因购房时是我出资购买的,故我要求全部由我继承所有。二号房屋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由原、被告五人各占五分之一的份额。

被告赵某达辩称,认可三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二被继承人的去世情况。认可两套涉案房屋系二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二号房屋一直由我和我母亲居住,购房时用了我父亲的丧葬费出了6000元,不是三原告和赵某洋出资。不认可一号房屋由赵某洋出资的情况。我母亲没有收入,我一直与其共同生活。母亲常年有病,一直由我照顾,其他子女没有尽到义务也没有陪伴。我没有其他房屋。我要求二号房屋由我继承85%的份额,一号房屋原、被告五人各占五分之一的份额。

针对被告赵某洋、赵某达的答辩意见,原告赵某文、赵某武、赵某杰辩称,认可一号房屋系赵某洋出资购买,但不同意一号房屋给赵某洋多分份额;不认可赵某达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他子女一直都有出钱和照顾母亲,母亲生病后也一直轮流照顾,不同意二号房屋给赵某达多分份额。

针对赵某达的答辩意见,赵某洋辩称,不认可赵某达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赵某达一直没有工作,我们一直都给母亲生活费,母亲生病后也轮流照顾,不同意二号房屋给赵某达多分份额。

 

法院查明

赵某鹏和郭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赵某洋、赵某杰、赵某文、赵某达、赵某武。赵某鹏于1985年7月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郭某于2019年1月21日去世。二人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和北京市西城区二号的房屋均系郭某于1994年以房改售房方式购买,1998年登记在郭某名下。赵某洋称一号房屋系其出资购买,赵某文、赵某杰、赵某武表示认可,赵某达不认可,赵某洋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号房屋一直由赵某洋居住使用至今;二号房屋由赵某达和郭某居住使用,在郭某去世后由赵某达居住使用至今。

赵某达提出其无其他住房,一直与郭某共同居住,对郭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在分割二号房屋时对其予以多分。其他继承人不认可,主张赵某达无固定工作,对母亲照顾较少。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郭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一号的房屋由原告赵某文、赵某杰、赵某武、被告赵某洋、赵某达继承,每人各占五分之一份额;

二、登记在郭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的房屋由原告赵某文、赵某杰、赵某武、被告赵某洋、赵某达继承,每人各占五分之一份额;

三、驳回原告赵某文、赵某杰、赵某武、被告赵某洋、赵某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