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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违约金承诺为何不被法院认可?房产律师解读裁判逻辑

2025-06-30 22:57:39 0 创始人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严肃的民事法律行为,任何一方权益都应得到合法保护。当卖房承诺遭遇配偶不知情的争议,这究竟是买方 “轻信承诺” 的风险自担,还是卖方恶意违约的法律漏洞?作为律师,将从法律与事实层面,为您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晨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周芳依照《承诺书》支付补偿金 100 万元;

判令周芳向乙公司支付居间费用补偿金 143,000 元;

判令被告吴勇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陈晨称,2021 1 7 日,周芳代表其配偶吴勇与其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出售吴勇名下一号房屋。签约当日,周芳签署《承诺书》,承诺吴勇知情并同意售房,若不符,愿向乙公司支付与佣金等额、向陈晨支付与定金等额的补偿金。后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庭审中,吴勇承认对售房不知情,与承诺内容不符,周芳应履行承诺,且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吴勇应担责。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周芳辩称:

重复起诉:《承诺书》是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相关纠纷已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本案实质是重复起诉;

诉求无据:其违约行为已赔偿,陈晨无权就同一违约再次索赔,《承诺书》补偿款属违约金,法院前案已综合考量,且陈晨主张的 100 万元远超实际定金;

居间费已判:陈晨主张的居间费用在前案已被驳回;

配偶无责:吴勇非适格主体,不应担责 。

吴勇辩称:

本案系重复起诉;

生效判决认定周芳无权代理,合同对自己不生效,不应担责;

连带责任需法定或约定,陈晨诉求无依据;

陈晨诉请金额前案已处理,无额外损失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2021 1 7 日,周芳代理吴勇与陈晨在乙公司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周芳签署《承诺书》 ;

合同履行:陈晨支付定金 10 万元,网签失败后周芳拒履约,陈晨发解约通知并起诉;

前案判决:一审认定周芳无权代理,判其退还定金 10 万元、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对陈晨依据《承诺书》主张的 100 万元未予处理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承诺书》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

陈晨能否基于《承诺书》获得补偿?吴勇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分析

重复起诉认定:《承诺书》依附于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纠纷已审理完毕,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与前案重叠,构成重复起诉 ;

承诺书性质:《承诺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属性文件,补偿金本质为违约金,前案判决已综合考量违约情形和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责任承担:陈晨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超前案判决金额,无权重复索赔;吴勇未参与承诺,无法律或约定依据承担连带责任;陈晨非居间费支付或接收方,无权代乙公司主张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陈晨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明确了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以及合同从属性文件的责任边界。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核实代理权限:涉及他人房产交易,务必要求出示产权人授权或同意证明;

明确违约责任:细化合同及补充文件中的违约条款,避免模糊表述;

避免重复维权:纠纷判决生效后,新诉求需与前案有实质区别,否则可能被认定重复起诉 。

(二)卖房者警示

谨慎签署承诺:非本人签署合同或承诺,可能因无权代理承担高额违约金;

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涉及夫妻共有房产,需双方共同签署文件,避免单方行为引发纠纷 。

(三)法律风险提示

违约金上限:违约金数额需与实际损失匹配,过高主张难获支持;

连带责任认定:连带责任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随意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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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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