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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全款、住了房子,却卡在过户这一步?当房屋遭遇抵押、查封,购房者该如何维权?今天结合真实案例,为你揭开房产交易背后的法律博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雨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协助办理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产权过户手续;
要求丙银行注销一号房屋的抵押登记,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要求甲公司、乙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 61,218 元 。
陈雨称,2021 年 2 月 2 日,自己与乙公司签订《关于定向开发商品房及车位买卖之协议书》,约定购买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定向开发的一号房屋,总房款 75,982,799 元(部分付至乙公司账户,部分付至丁集团账户),另有车位款
540,000 元付至乙公司账户。同日,三方签署《关于购买定向开发商品房之补充协议》,明确房屋交付后的权利义务及装饰装修款支付方式。
此前,陈雨已按约定支付全部款项,乙公司和丁集团也出具了收据。2020
年 12 月 9 日,甲公司交付房屋,陈雨实际入住。但后续办理产权登记时,甲公司和乙公司拒不配合。陈雨发现房屋存在抵押登记,虽丙银行曾出具同意销售声明,可房屋仍无法过户。陈雨认为,自己作为唯一住房的商品房消费者,与甲公司已形成合法买卖关系,有权要求各方履行义务,保障自身权益。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甲公司辩称:认可协助过户请求,但房屋未过户是因丙银行查封,非自身责任,不同意支付保全保险费;
乙公司辩称:合同有效,已收款,但需解除抵押后才能办理手续,不同意支付保全保险费;
丙银行辩称:陈雨与甲公司无买卖合同关系,未签正式合同,购房存在过错,建议中止本案,待执行异议上诉案终审后再审理
。
丁集团未出庭:书面答辩称房屋已交付,自身与本案无关。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2021 年 2 月 2 日,陈雨与乙公司签购房协议,与乙公司、丁集团签补充协议,明确房屋价款、支付方式及权利义务
;
款项支付:2020 年 11 - 12 月,陈雨付清全部房款及车位款,乙公司、丁集团出具收据;
房屋交付:2020 年 12 月 9 日,陈雨签收房屋交付通知书,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抵押查封:房屋产权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存在四项抵押(抵押权人为丙银行),且被法院查封;
执行异议:陈雨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经二审判决获得对房屋的执行阻却权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雨能否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协助办理过户?
丙银行是否应注销抵押登记?
保全保险费应由谁承担?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与义务主体:
陈雨与乙公司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作为开发商,虽未直接签约,但交房行为表明其认可销售,应与乙公司共同履行过户义务;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
陈雨名下无其他住房,购房用于居住,且合同具备房屋买卖要素,应认定为商品房消费者,其物权期待权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登记与执行阻却:
丙银行同意房屋抵押状态下销售,视为放弃物上追及权,陈雨已付清房款且无过错,有权要求注销抵押;
生效判决已排除对房屋的执行,过户障碍消除;
费用承担:保全保险费是陈雨维权的必要支出,应由违约方甲公司、乙公司承担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丙银行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注销一号房屋的全部抵押登记;
甲公司、乙公司在抵押注销后 15 日内协助陈雨办理过户;
甲公司、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向陈雨支付保全保险费 61,218 元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查清产权状况:签约前查询房屋抵押、查封信息,避免陷入纠纷;
保留交易证据:保存付款凭证、合同、沟通记录,为维权提供依据;
善用法律保护:若符合商品房消费者条件,可主张优先保护物权期待权 。
(二)企业经营警示
规范交易流程:开发商应确保房屋权属清晰,及时履行过户义务;
明确权责关系:关联企业间交易安排不得损害购房者权益 。
(三)金融机构提示
谨慎同意销售:抵押房屋销售时,需明确抵押权效力范围,避免权益受损;
配合后续手续:应按约定配合注销抵押,保障交易顺利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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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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