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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未有遗嘱部分子女起诉分割老人遗产纠纷

2024-04-06 00:19:40 0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张某武、张某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朱某名下的房产,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要求诉争房屋归张某薇继承所有,张某薇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朱某与张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某文、次子张某武、三子张某鑫、长女张某薇。张某鹏(父亲)于2007年1月18日去世,遗有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诉争房屋)。2007年4月19日,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作出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张某鹏遗有与其配偶朱某共有的北京市崇文区一号房屋一套,因其子女张某文、张某武、张某鑫、张某薇均自愿放弃继承权,故张某鹏在案涉房产中份额,由朱某一人继承。后朱某变更该房屋所有权为其单独所有。

2021年朱某因病去世。由于朱某生前未留下遗嘱,继承分割主张,由于意见分歧较大,协商无果。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鑫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是被告出资购买的,被告购房时是按照成品价购买的。现被告要求按照当年的出资并且折算父母的工龄,折算工龄部分可以平均分割,被告自己出资部分要求原告按照双方商定好的房价300万元所占的比例给被告相应的补偿。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朱某与张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某文、次子张某武、三子张某鑫、长女张某薇。2007年1月18日,张某鹏去世。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原登记在张某鹏名下。2007年4月19日,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作出(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张某鹏与其配偶朱某共有的北京市崇文区一号房屋一套,其子女张某文、张某武、张某鑫、张某薇均自愿放弃继承权,故张某鹏在诉争房屋中份额由朱某一人继承。随后,朱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2021年1月25日,朱某因病去世。朱某生前未留下遗嘱。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诉讼中,被告张某鑫表示诉争房屋在1998年进行房改,产权单位按照成本价出售该房屋,被告经与父母协商,由被告出资购买诉争房屋,在本案中应考虑被告出资的事实,在继承诉争房屋之前应先给予被告经济补偿。对此,原告表示不予认可,认为诉争房屋就是被继承人朱某的个人财产,原、被告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予以继承。另,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诉争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为3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朱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张某薇继承所有,张某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张某文、张某武、被告张某鑫房屋折价款75万元;

二、驳回被告张某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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