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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儿媳名义买房子女离婚后起诉要求过户纠纷

2024-04-06 00:19:46 0

原告诉称

刘某阳、赵某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某卓、刘某英协助刘某阳、赵某雯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屋过户登记至刘某阳、赵某雯名下;2.诉讼费用由刘某阳、赵某雯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7年6月22日陈某卓与刘某阳、赵某雯之子刘某英登记结婚。刘某阳、赵某雯于2013年欲购买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但因家庭状况,刘某阳、赵某雯借用陈某卓的名字购买了涉案房屋,房款均由刘某阳、赵某雯支付并一直居住至今,现涉案房屋已经具备过户条件,但陈某卓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

陈某卓辩称,不同意刘某阳、赵某雯的诉讼请求,刘某阳、赵某雯所说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不存在,双方没有签订过任何的借名买房协议,故涉案房屋登记在陈某卓的名下就应归陈某卓所有,且刘某阳、赵某雯并没有就涉案房屋实际出资,即使刘某阳、赵某雯就涉案房屋有出资那么也是对陈某卓和刘某英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一种赠与。

刘某英辩称,同意刘某阳、赵某雯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的房款都是刘某阳、赵某雯出的,陈某卓婚后一直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因刘某阳、赵某雯年龄较大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手续,刘某英名下有一套房屋,如果还写在刘某英的名下那么会提高首付款的比例,当时只有陈某卓名下没有房产,故涉案房屋写在了陈某卓的名下,且刘某英与陈某卓婚后一直没有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故陈某卓所述不是事实。

 

法院查明

刘某阳与赵某雯系夫妻,系刘某英的父母,刘某英与陈某卓原系夫妻,二人于2007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18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陈某卓与刘某英离婚,后陈某卓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9日,出卖人北京Y公司与买受人陈某卓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41.85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3175880元,其中首付款955880元,公共维修基金123726.4元,剩余房款222万元,以贷款的方式支付。涉案房屋于2014年4月16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卓,房屋自购买至今由刘某阳、赵某雯居住使用。

关于购房情况,刘某阳、赵某雯、刘某英称购房时因刘某阳、赵某雯已退休不能办理贷款,刘某英名下已有其他房屋,而陈某卓名下没有房屋可以较高比例贷款,故借用陈某卓名义购买房屋。陈某卓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是自己购买涉案房屋以改善刘某阳、赵某雯的居住条件。

关于房屋出资问题,刘某阳、赵某雯提供转账凭证,证明涉案房屋全部房款由刘某阳、赵某雯二人出资,其中2013年5月8日,刘某阳向陈某卓账户中转入1376840元。2014年12月17日,刘某英账户转入151.80万元,2015年1月12日,刘某英将该款项存入陈某卓账户,用于提前偿还贷款。2015年10月9日,偿还贷款363539.80元。2018年8月18日,赵某雯向陈某卓账户转入66.4万元,另外其他月供由刘某阳、赵某雯的投资分红转入刘某英账户,再由刘某英定期转入陈某卓账户。陈某卓对此不予认可,亦提供了相关转账记录,证明其在购买涉案房屋中有出资。刘某英对涉案房屋由刘某阳、赵某雯出资予以认可,不认可其和陈某卓有出资。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陈某卓、刘某英协助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刘某阳、赵某雯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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