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对于婚前房屋老人去世后分配纠纷

2024-04-06 00:19:52 0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为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共同所有;2.林某平遗产存款50万元为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所有;3.诉讼费由褚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屋是林某平、赵某君的共同财产,于2000年折抵了赵某君的工龄和享受教师优惠后,以成本价购得,产权人为林某平。朱某杰、朱某豪的母亲林某娟是林某平与赵某君的唯一子女,于2007年8月10日因病去世,赵某君于2007年10月7日去世,林某平于2018年6月9日去世。林某平的后事办理完毕后,朱某涛接受朱某杰、朱某豪委托办理相关继承事宜时遇到褚某阻碍,褚某主张有房产份额并声称已于2018年5月18日与林某平登记结婚。因为从未听林某平提起过再婚的事,而且二人结婚后二十多天就去世了,现诉至法院,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褚某辩称,我不同意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的诉讼请求。本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我与林某平是合法夫妻,林某平生前对外有40万元债务,应依法分割。林某娟未尽赡养义务。代位继承人朱某杰、朱某豪也只回国一次,此时赵某君已去世,他们也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朱某杰、朱某豪是合法的代位继承人,朱某涛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查明

林某平与赵某君系原配夫妻,林某娟系二人独生女。林某娟与朱某涛系夫妻,二人生育子女两人,即朱某杰、朱某豪。林某娟于2007年8月18日去世,赵某君于2007年10月7日去世,林某平于2018年6月9日去世。林某平与褚某于2018年5月18日登记结婚。

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林某平名下,于2003年8月12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系林某平与赵某君的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娟自1989年起到美国定居直至去世,朱某涛表示林某娟在世期间两年左右回国一次,林某娟去世后,朱某杰、朱某豪于2008年回国两个多月,2013年回国一个多月,在国内期间均与林某平共同生活,此后再未回国。褚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每次回国仅是看望林某平十几分钟,从未共同居住,2013年之后再未见过面。

褚某主张其与林某平于2013年1月相识,并于当年春节开始同居生活,另褚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主张其与林某平相恋多年,感情很好

朱某涛主张继承林某平和赵某君的遗产,认为在林某娟病重期间,赵某君到美国与二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林某娟去世后,其与林某平夫妇生活一个多月,期间生活费和来回机票由其负担,林某平回国后其每一两周与林某平通话一次,在精神上予以照顾,尽到了赡养义务。林某平去世后,其与褚某于2018年6月17日签订《房屋遗产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因家人过世,遗留房产一处,双方均具有继承权,经过协商,同意暂时搁置处理,由褚某暂时居住。”褚某对上述协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朱某涛是代表朱某杰和朱某豪签字,朱某涛没有继承权。

另查,林某平的丧葬事宜系褚某办理。截至林某平去世,其名下在银行内留有定期存款30万元、定期存款455000元、活期存款63675.58元、存款美元4010.59元。褚某主张林某平生前有债务40万元,现仍有22万元未偿还,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同意在存款中扣除22万元,由褚某负责偿还,剩余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另赵某君名下在银行内留有定期存款美元2001.75元、活期存款15319.5元,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主张上述存款全部归其所有,褚某要求属于林某平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审理中,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现价值为每平方米105000元,现涉案房屋由褚某居住使用,褚某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其应多分。朱某杰、朱某豪、朱某涛曾在庭审中表示同意房屋归褚某所有,但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份额获得折价款,在最后一次庭审时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份额给付褚某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林某平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褚某继承所有,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朱某杰、朱某豪房屋折价款每人各2669625元;

二、林某平名下存款及利息全部归褚某继承所有,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折价款每人各115000元;

三、赵某君名下在银行内的存款及利息全部归朱某杰、朱某豪继承所有,朱某杰、朱某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褚某折价款150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林某平与赵某君之独生女林某娟自1989年起长期居于国外,再未与林某平共同生活,亦未负担林某平的生活支出等各项费用。林某娟去世后,其子女极少回国,且2013年后再未回国看望过林某平。褚某在2013年起长期与林某平共同居住,照顾林某平的日常生活起居、协助其就医,给予了林某平生活上的照顾,直至林某平终老,同时林某平作为丧偶失独老人,褚某的陪伴与照顾给予了其一定的精神慰藉。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