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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使用其工龄买房登记母亲名下工龄抵扣部分是否属于遗产

2024-04-06 00:20:07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赵某鹏、秦某芳的遗产:1.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中赵某鹏遗产部分由赵某英继承1/6利益;2.秦某芳的债权22万元由赵某英继承1/6利益;3.秦某芳的丧葬费5000元,由赵某英继承1/6利益;二、本案诉讼费如何承担由法院确定。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赵某鹏于1991年3月17日去世,母亲秦某芳于2017年2月18日去世,均无遗嘱。一号房屋原由父亲承租,父亲去世后变更为由母亲承租。2003年6月6日,母亲与H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一号房屋的产权,使用了赵某鹏27年工龄。2019年7月,赵某英及其他姐妹得知2010年4月母亲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赵某聪名下,该房屋有赵某鹏的遗产利益,经派出所民警调解,赵某聪与赵某鑫、赵某易、赵某珊就房屋补偿达成协议。2019年10月18日,因赵某聪未履行补偿协议,赵某鑫、赵某易、赵某珊将赵某聪诉至丰台法院,丰台法院作出判决,二中院予以维持。

赵某英有权继承赵某鹏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另,母亲将房屋过户给赵某聪时,约定购房款为22万元,赵某聪并未支付,该部分为母亲债权,赵某英要求继承。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鑫、赵某易、赵某珊辩称:我们认可赵某英的陈述,赵某聪已经给我们各自8-10万元,父亲的份额我们不再主张了。要求继承母亲的债权22万元,要求分割母亲的丧葬费,母亲去世留有2万元存款和5000元现金。

被告赵某聪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身份关系。一号房屋是1990年分给我父亲的公租房,父亲去世后遵从父亲遗愿我和母亲共同生活,由我给母亲养老送终。后来房改购房时我出资5万元,房产证写的是母亲的名字,认可使用了父亲的工龄。2010年4月14日,我母亲、赵某秋和我一起去不动产交易大厅,以买卖的形式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我名下,也告知了其他兄弟姐妹。

买卖合同就是个形式,母亲说过由我负责她的晚年生活,这钱她不要了。母亲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办理后事花了3万元,丧葬费5000元我领取了,根本就不够。我已经给了赵某易、赵某珊、赵某鑫每人8万元,本案我同意给赵某英8万元(父亲份额的折价款)。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秋辩称:我认可赵某聪的陈述。对本案我没有任何的要求。母亲一直和赵某聪一起生活。母亲生前也说过,一号房屋是赵某聪出钱买的。2010年4月过户时,是我陪着母亲去的,虽然签订是买卖合同,但母亲说过,她和赵某聪一起过,不跟赵某聪要钱。

 

法院查明

赵某鹏与秦某芳婚后生育子女六人,即长女赵某鑫、次女赵某秋、长子赵某聪、次子赵某英、三女赵某易、四女赵某珊。1991年赵某鹏去世,2017年秦某芳去世,均未留有遗嘱。

本院查明:赵某鹏原系一号房屋承租人,赵某鹏去世后,2000年秦某芳申请购买一号房屋。购房过程中,房价计算中折算赵某鹏工龄27年、秦某芳工龄16年,秦某芳于2004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4月14日,秦某芳与赵某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卖与赵某聪,后赵某聪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证。赵某聪未支付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款。

该案于2020年9月9日判决:赵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易房屋补偿款10万元、给付赵某珊房屋补偿款10万元、给付赵某鑫房屋补偿款8万元。二审维持维持原判。现该案已履行完毕。

庭审中,赵某聪同意给付赵某英属于赵某鹏遗产部分的房屋折价款8万元,赵某英表示同意。

 

裁判结果

一、赵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某英8万元;

二、驳回赵某英、赵某易、赵某珊、赵某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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