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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共同房屋赠与子女配偶起诉无效并要求返还纠纷

2024-04-06 00:20:21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9年郭某霆与郭某英、郭某聪分别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2.判令郭某霆、郭某英、郭某聪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过户至郭某霆名下;3.判令郭某霆、郭某英、郭某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郭某霆、郭某英、郭某聪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霞与郭某霆于1985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郭某霆在前次婚姻中育有两女,即郭某英、郭某聪。赵某霞与郭某霆于1996年购买了单位房改房,即本案涉案房屋。买房时计算双方工龄总和享受了优惠政策,并按成本价成交。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仅有郭某霆一人。2019年6月10日,赵某霞偶然发现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己经变更为郭某英和郭某聪。

赵某霞认为,涉案房屋依法应为赵某霞与郭某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但郭某霆在赵某霞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三被告恶意串通,严重侵犯了赵某霞的合法权益,故赵某霞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霆、郭某英、郭某聪辩称:不同意赵某霞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涉案房屋虽登记在郭某霆名下,但系郭某英出资购买,实际归郭某英所有。二、涉案房屋由郭某霆转移登记至郭某英、郭某聪名下,程序上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是各方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诉争合同合法有效。三、涉案房屋实际归郭某英所有,并非赵某霞与郭某霆夫妻共同财产,赵某霞要求涉案房屋重新登记在郭某霆名下,实际系物权确认纠纷,不应在本案提出。四、赵某霞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法院查明

赵某霞与郭某霆于1985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郭某霆再婚前育有两女,即郭某英、郭某聪。

1981年1月26日,郭某霆与北京市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契约》,郭某霆承租涉案房屋。

1995年6月1日,郭某霆(乙方)与单位(甲方)签订《单位房屋买卖契约》,通过优惠价售房政策购买涉案房屋,双方约定:一、甲方将座落在丰台区一号单元楼房总建筑面积54平方米出售给乙方,立契房价款10622元整。二、甲方根据房改文件规定,同意乙方享受以下优惠:1、给予房价10%的一次性优惠。2、工龄优惠计算方法为:建国前每年优惠1%;建国后于1979年底每年优惠0.8%;1980年以后每年优惠0.5%。实际优惠额的计算是各工龄段之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明郭某霆参加工作时间为1954年,工龄优惠率为27.3。

同年10月26日,郭某霆取得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优惠售房)。

1996年7月20日,郭某霆与原售房单位共同向丰台房屋土地管理局提交《购房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改办成本价变更产权申请》,内容为:“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职工,可不补交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

现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我单位审核同意变更为成本价产权。双方同意共同遵守有关成本价产权的政策规定。请贵局给予办理成本价产权登记手续。1997年1月8日,涉案房屋产权登记由优惠价改为成本价。

2019年6月4日,郭某霆(赠与人、甲方)分别与郭某英、郭某聪(受赠人、乙方)签订两份《不动产赠与合同》,分别约定:“甲方拥有丰台区一号不动产的100%份额,甲方是乙方的父亲。现甲方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份额部分50%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不动产。”同日,涉案房屋登记至郭某英、郭某聪名下,二人按份共有。

郭某英提交1993年、1995年购房收据两张,称购房收据由郭某英保存,证明涉案房屋由郭某英购买,房屋归郭某英所有,收据载明的交款人为郭某霆。赵某霞质证表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郭某霆、郭某聪认可该份证据。

郭某英提交郭某霆于2019年5月6日书写的遗嘱一份,证明涉案房屋由郭某英购买,房屋归郭某英所有。遗嘱内容为:“本人名下房产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本的名字是我本人,但当时房款全是女儿郭某英付的钱。在百年之后这个房产物归原主,特此说明,望全家配合。赵某霞质证认为,遗嘱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立遗嘱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郭某霆、郭某聪认可该份证据。

三被告申请证人林某出庭,证明涉案房屋由郭某英出资购买。林某系郭某英丈夫之姐,其出庭陈述称,大概1996年之前,郭某英说买房子向我借钱,分两次各借给她5000元,间隔一年多的时间。当时我借给她的现金,并没有打借条,后来我知道她买了房屋,但我最近才知道不是给她自己买的。赵某霞质证表示,证人不知道郭某英是给父亲买房,且证人与郭某英有亲属关系,故不认可证明目的。

 

裁判结果

一、确认郭某霆于2019年分别与郭某英、郭某聪签署的两份《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

二、郭某霆、郭某英、郭某聪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相互配合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过户登记至郭某霆名下;

三、驳回赵某霞其他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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