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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留下遗嘱部分子女继承其他子女不认可怎么办

2024-04-06 00:20:24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登记在赵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宏继承。

事实与理由:赵某鹏、郭某霞为原告的父母,二人于2002年8月29日在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表示在二人百年之后,由原告继承赵某鹏名下的一号房屋。赵某鹏、郭某霞夫妻育有子女三人,长子赵某鑫、女儿赵某丽、次子赵某宏。郭某霞于2008年9月14日去世,赵某鹏于2020年3月19日去世。现原告请求判令由原告按公证遗嘱继承一号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鑫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赵某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某鹏、郭某霞系夫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赵某鑫、女儿赵某丽、次子赵某宏。郭某霞于2009年7月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赵某鹏于2020年3月19日死亡。郭某霞的父母均先于郭某霞死亡,赵某鹏的父母均先于赵某鹏死亡,郭某霞死亡后赵某鹏未再婚。

一号房屋原系赵某鹏承租的直管公房,后于1998年房改时以成本价购买,折算赵某鹏、郭某霞夫妇的工龄,该房屋登记在赵某鹏名下,建筑面积56.35平方米。

2002年8月28日,赵某鹏、郭某霞在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各立有公证遗嘱一份,赵某鹏所立公证遗嘱的内容为“遗嘱立遗嘱人:赵某鹏。坐落在北京市宣武区一号二居室房产,产权为我与妻子郭某霞夫妻共有。为防止我百年后因上述房产发生纠纷,我自愿立遗嘱如下:将坐落在北京市宣武区一号二居室房产中属于我个人的产权份额,在我去世后遗留给次子赵某宏个人所有。我请林某峰为我的遗嘱执行人。立遗嘱人:赵某鹏(此处为手写签名)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郭某霞所立公证遗嘱内容为“遗嘱立遗嘱人:郭某霞。坐落在北京市宣武区一号二居室房产,产权为我与丈夫赵某鹏夫妻共有。我自愿立遗嘱如下:将坐落在北京市宣武区一号二居室房产中属于我个人的产权份额,在我去世后遗留给次子赵某宏个人所有。我请林某峰为我的遗嘱执行人立遗嘱人:郭某霞(此处为手写签名)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2002年8月29日,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对上述两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分别作出了公证书。

 

裁判结果

登记在赵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宏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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