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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母亲购买父亲单位房屋子女间房屋继承纠纷

2024-04-06 00:20:35 0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有权居住使用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父亲陈父1995年5月18日去世,母亲陈母2019年4月4日去世。二人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一套(下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前身是Y公司分给陈父的福利房。陈父、陈母、原告陈某霞及陈某霞的女儿林某菲在该房屋内居住,陈父、陈母及陈某霞的户口也登记在该平房里。1993年底,政府整体规划拆迁,1997年陈母分得回迁安置房,即涉案房屋,但实质上为陈父、陈母和陈某霞共同共有。现陈父、陈母均已过世,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陈某霞有权居住使用涉案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海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原告所述身份关系,认可陈父及陈母死亡时间。但未房改时房屋产权属于单位,陈父对该房屋不享有产权,原告所述该房屋是福利分房无事实依据。陈父去世两年之后,陈母才签订购买房屋合同书。现涉案房屋登记在陈母名下。之后,陈母与其全部子女即本案的原、被告达成了协议书,并且共同签名确认。此协议书是陈母及所有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陈母同意将涉案房屋转让给陈某海,并由陈某海出资购买,陈母对涉案的房屋拥有居住权直至其百年后,去世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陈某海,其他子女无权干涉。

陈某海也依据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并一直赡养陈母。陈母对于房屋的归属也专门进行了公证。陈某海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后,作为回迁住户与当时F公司签订协议,另外,当年在拆迁时,对安置对象有明确的规定,即空挂户不予安置。陈某霞当时就是空挂户,不符合被安置人的资格,不是涉案房屋的被安置人。另外,原告起诉本案早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陈某霞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陈父与陈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陈某霞、陈某涵、陈某海、陈某贵、陈某亮。陈父于1995年5月18日死亡,陈母于2019年4月3日死亡。

陈某霞于1989年9月18日经法院调解,与林某鑫离婚。1992年4月16日,陈某霞与刘某龙登记结婚。陈某霞户籍于1960年迁来本市;于1990年迁至西城区一号;于2014年8月28日由宣武区(现西城区一号迁入北京市大兴区。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该房屋现登记在陈母名下,登记时间为2004年3月24日。

1997年11月14日,F公司(甲方)与陈母(乙方)签订《购买房屋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所售房屋位于一号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霞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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