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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子女名义买房父母符合购房要求时起诉要求过户案例

2024-04-06 00:20:54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母子关系,2019年1月,原告欲购买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因客观原因不能登记在自己名下,经与被告协商,被告为房屋的名义持有人,原告为房屋的实际持有人。2009年1月20日原告与卖方张某鹏经北京R公司居间介绍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2600000元,后原告分期支付卖方1100000元,用被告名义贷款1500000元购买该房屋。

原告支付了交易居间费用、税费,涉案房屋物业费、供暖费由原告承担,每月贷款亦由原告支付,2009年6月22日原告分两次支付1430000元至被告银行账户内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被告亦提前进行了还贷。2018年原告曾向被告提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被告不予配合,认为房屋迟早是被告的,没有必要过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作为原告唯一的孩子,没有必要将房屋过户给原告,房子过户之后可能会牵扯到一些税费问题,没有过户的必要。

 

法院查明

原被告为母子关系,2009年1月20日原告与案外人张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自行划转补充协议及中原地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钱款交付书,约定案外人张某将其所有的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总房价款2600000元,其中向银行贷款1500000元,除去贷款之外剩余的购房款1100000元,原告于合同签署当日支付购房定金30000元,于2009年2月3日支付购房款770000元,于2009年3月16日支付购房款300000元。2009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账户汇款742544.48元,2009年6月22日叶伟芳向被告账户汇款690000元,2009年7月1日被告账户归还贷款1490697.22元,至此涉案房屋由被告在银行申请的住房贷款1500000元已全部结清。

另查,2009年3月25日涉案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目前为被告单独所有,房屋上现无登记的抵押权及查封措施。原告于1979年1月23日与被告之父刘某结婚,目前仍在婚姻存续期间。2019年9月核验结果,证明赵某珍、刘某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存量住宅资质初步核验通过。

再查,被告与案外人吴某于201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目前仍在婚姻存续期间,经本院核实,吴某认可涉案房屋与其无关,对该房屋无任何诉求,目前与被告无婚姻或财产纠纷。

案外人刘某经本院询问表示,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赵某珍名下,购买涉案房屋是由赵某珍办理的,购房款属于自有资金,房屋一直由赵某珍管理,涉案房屋系其与赵某珍共有,刘某不申请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陈述购买涉案房屋时将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原因为当时原告配偶刘某被相关部门一直调查,为了避嫌,就把购买的房屋登记到了被告名下,当时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房子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原告与刘某共有,房屋目前由原告管理,处于出租状态,租金由原告收取。

对此,被告陈述认可涉案房屋的首付及贷款虽从被告名下账户支出,但钱没有经过被告手,被告也没有为购买该房屋花过钱,不清楚原告怎么购买的涉案房屋,也不清楚房屋由谁实际居住,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不属于赠与。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赵某珍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赵某珍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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