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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买房登记一方名下其他出资人起诉借名买房纠纷

2024-04-06 00:20:54 0

原告诉称

唐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事实与理由:2005年4月27日,原告欲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原告交纳全部购房款后,装修居住至今,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现原被告双方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矛盾,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迟某浩辩称,双方之间从来没有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

第三人孙某云述称,一开始是迟某浩要买房子,2005年买房子时候原告名下已经有两套住房了。我们单位是福利分房,原告离婚后原告没有房子住,2000年单位分给了原告一套住房。但是原告名下已经有房子不能购买,所以以租赁的形式租房子。购买房子的钱是我们三个人共同出资的,房子这些年都从来没有提过更名什么的。

2018年的证明是因为当时发生了矛盾,之后原告提出写一个证明,好让其一直在房子中居住,我是出于安慰原告,所以给原告写了一个证明。如果说是出于出庭用,我是不会给原告写这些的,所有买房子的材料的原件原本是放在我这里,我都不知道原告是什么时候把这些材料拿走了。

 

法院查明

孙某云与迟某浩系母子关系,唐某刚与孙某云为男女朋友关系。2005年4月27日孙某云代理迟某浩,与案外人崔某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房屋,房屋总价为226746元。之后,迟某浩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坐落为昌平区,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07年至2011年,该房屋由迟某浩、孙某云居住使用,2011年唐某刚搬至房屋内,2015年迟某浩搬离房屋。现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易居间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物业费用票据等原件由唐某刚持有。房屋的所有权证由迟某浩持有。

2018年7月13日,孙某云出具《证明》,内容为:2005年购住房,由唐某刚孙某云两人共同居住,出资人唐某刚。孙某云对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系出具安慰目的书写了证明。

关于房屋出资情况,三方均认可购房款由孙某云账户支付至出卖人账户。唐某刚称购房款全部由其出资,取款后转至孙某云账户。迟某浩第一次开庭称出资10万元,第二次开庭改称出资16万元,其余购房款因其母告知无需操心,因此没有过问。孙某云称唐某刚出资9万元,迟某浩出资16万元,剩余为自己的钱。

 

裁判结果

驳回唐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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