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分家析产纠纷——非本人宅基地上婚内共建房屋应该归谁?

2024-03-26 21:29:23 0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赵某诉称

原告与张某1996年登记结婚,于2011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位于房山区院内原有北房四间,为张父张母所有。原告与张某在上述地址陆续建房16间,分上下两层。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位于房山区院内所有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三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所述事实。

原告与张某结婚时和张父张母二人已经分家单过。另外某院内的所有房屋是张父张母出资盖的,与原告和张某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赵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6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12月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父张母张某之父母。

赵某张某结婚前,张某张父张母一家在房山区有宅院一处,内有北房四间赵某张某结婚后,院内先增建房屋16间

赵某张某结婚后,虽然在该院内共同居住,但与张父张母分家独立生活。赵某称,除北房四间外均为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了村委会证明、其母亲赵母、父亲赵父的证人证言。三被告称争议房屋系张父张母所建,并提供了债权人钱某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2012年赵某张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院内房产中地上第二层建筑归赵某使用,地上第一层建筑归张某使用,进院门道及第一层与第二层之间建筑部分由双方共同使用。后张某不服此判决并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书,驳回赵某的起诉。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村村民委员会书记出庭证实其证明本意仅为说明建房时间,并非证明院内房屋系张某赵某出资所建。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位于房山区某院内第二层房屋内过道北侧东数第一间厨房和洗澡间、第二间卧室、第三间客厅归原告赵某使用。

2.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位于房山区某院内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应先行确定赵某张某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争议院落内北房四间张父张母所有,对此异议。

对于赵某张某结婚后争议院落内增建的房屋,虽然赵某张某结婚后与张父张母分家独立生活,但双方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房屋出资情况。赵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与其具有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无法采信。三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无法采信。

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在该争议院落内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后增建的房屋应当属于原、被告四人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增建房屋中一半属于赵某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法院可以本着便利生活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予以分割。因争议房屋未取得房产证,法院仅处理使用权的做法是正确的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上一篇:拆迁补偿纠纷——离婚后可按人均享有权益要求分割拆迁补偿

下一篇: 分家析产纠纷——所尽赡养义务不均会影响析产份额么?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