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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亲属出资并使用后因房屋归属产生纠纷起诉腾房案例

2024-04-06 00:21:20 0

原告诉称

郭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郭某峰腾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郭某峰与我均是郭父、郭母的儿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2001年12月单位分房时出售给我的,当时郭某峰提出由他垫资全部购房款130611元,房屋建好后由其居住,我继续住父母的房屋。

后父母去世,我所居住的房屋成为父母遗产房,其他兄弟姐妹多次要求我搬出以解决继承问题。由于涉案房屋是我唯一的房产,我多次找郭某峰协商要求其搬出,均遭拒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郭某峰辩称,我与郭某杰在同一单位工作,单位分房时,由于郭某杰有购房资格,而我不具备资格,因此我借郭某杰之名购买了涉案房屋,购房款全部由我支付,买卖合同是我代郭某杰签的名字,捺印人也是我。我与郭某杰构成实际上的借名买房关系,我已另行起诉借名买房纠纷,故不同意郭某杰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郭某杰与郭某峰系兄弟关系。涉案房屋现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自2002年、2003年涉案房屋入住时起,由郭某峰负责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

庭审中,郭某杰认为其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要求郭某峰腾退涉案房屋。据此,郭某杰提供2002年7月11日与G公司(甲方)签订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契约》、房款收据、腾房通知的复印件为证,契约内容为甲方在乙方郭某杰按打分办法及积分多少排序自选房号的基础上将涉案房屋以每建筑平方米单价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总房价130611元;在购买上述住房时,乙方应无条件上交其原有住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给甲方;收据载明的交款日期为2001年12月20日,交款人为郭某杰,金额为预付房款10万元。

郭某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提出全部购房款由其交纳,契约及收据原件亦由其持有,契约中的“郭某杰”名字和指印均由其代签、代捺。郭某峰提交《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契约》、房款收据、《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欲以证明其系借名买房,并支付购房费用。

经询问,郭某杰认可购房款是郭某峰所出,自诉因其委托郭某峰办理购房手续,故涉案房屋的购房手续原件一直在郭某峰处保管。就入住原因,郭某杰则称系亲属间换房使用。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杰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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