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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房屋老人生前口头要求孙子女继承人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4-04-06 00:21:24 0

原告诉称

周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周某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称一号房屋)。

周某文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之前判决书中第一至第四项内容,请求改判周某文继承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二分之一份额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被继承人一直与周某文共同居住生活,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都由周某文负责,周某文依法应当多分遗产。二、被继承人生前多次表示将涉案房屋留给周某文的儿子,故周某文多分遗产也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被告辩称

周某英、周某奇、周某良辩称,不同意周某文的上诉意见。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维持原判。关于房屋周某文要求二分之一份额我们不认可。

原审第三人周某鹏述称,同意周某文的上诉意见。

 

法院查明

周某希与林某萍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三女周某英、周某奇、周某良,并收养一子周某文。林某萍于1999年6月1日去世。周某希于2020年9月1日去世。

周某希于2000年12月1日与单位签署购房合同,以成本价和工龄优惠购买了一号房屋。一套。周某希于2001年3月登记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

周某文称,周某希留有口头遗嘱,2019年8月2、3号左右,周某希医院住院时,在病房里宣布把房子给周某鹏。

周某英称,当时周某希的本意不是将房屋给周某鹏。

周某良、周某奇称:当时我们都没表态。

因周某文申请,周某希的弟弟周某杰到庭作证称,周某希年轻时就与周某文一家生活在一起,周某文在家里待的时间长,照顾的肯定多。周某希生前大概说过一两次要把房子给他的孙子周某鹏。

因周某文申请,周某希的邻居高某到庭作证称周某文对于老人照顾较多

周某文提交2019年8月1日周某杰与周某希在医院病房内对话录音,证明周某希有口头遗嘱将一号房屋留给周某鹏。

周某良提交2019年11月30日,有周某希、周某杰、周某珍(周某希妹妹)、周某英、周某奇、周某良、周某文、迟某参加的家庭会议录音,证明周某希没有留遗嘱,周某文未尽到赡养义务。

周某良提交2020年7月27日,有周某希、周某英、周某奇、周某良、周某文参加的家庭会议录音,证明周某希要求周某文一家搬出一号房屋,周某希要卖房住养老院。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周某希未留书面遗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希是否留有口头遗嘱。周某文、周某鹏称周某希的口头遗嘱系2019年8月初,周某希在医院病房内宣布把一号房屋留给周某鹏。立遗嘱系要式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方能成立。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周某文、周某鹏所称周某希立口头遗嘱的时机并非周某希处于危急情况下,周某希亦没有明确的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即使当时周某希确实表达过一号房屋留给周某鹏的愿望,周某良提交的2019年11月30日、2020年7月27日家庭会议录音亦足以证明此后周某希变更了该意愿。

因此,周某文、周某鹏所称周某希立有口头遗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周某鹏要求将一号房屋判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周某希未留遗嘱,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周某文系周某希的养子,亦属周某希的法定继承人。对于遗产继承份额,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本案中存在不应当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况,故周某希的遗产应由原被告四人均等分割。

一号房屋因双方对继承方式存在争议,本案中只要求确认份额,法院确认原被告四人各分得该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本院二审期间,周某文提交:证据一、周某希医院住院证两联,证据二、医院住院证明,证据三、周某希的社保手册,上述三份证据证明是由周某文对周某希进行了照顾,住院期间周某文是周某希的主要联系人,周某希的社保手册家庭地址和联系人是周某文爱人迟某的。证据四、医院的医疗费收费凭证和银行的刷卡单,2020年1月23日和3月26日分别交纳了两笔,都是周某文交的。证据五:周某文、周某鹏、迟某在一号房屋的居住证明,证明周某文对去世老人共同居住并且照顾饮食起居。

周某英、周某奇、周某良发表质证意见称,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联系人写的是周某文,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二: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联系人确实写的迟某。证据四:真实性认可,但是钱是周某希的,是周某文去交的。证据五: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周某文一家三口把自己的房子出租,挤占了周某希的房子。周某希轰他们,他们不走。

 

裁判结果

判决:一、现登记在被继承人周某希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周某英、周某奇、周某良、周某文均等继承,四人各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文应否多分得周某希遗产。周某文上诉称其长期与周某希共同居住生活,周某希的生活起居均由周某文负责,依法应当多分遗产。

对此,依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结合本案对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从以下方面理解:首先,在被继承人为继承人父母的情况下,上述扶养义务主要体现为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和护理等。

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通常从如下几方面来进行判断,即:子女对被继承人在物质上给予了比较大的帮助,子女对被继承人在生活上给予了主要照料和帮助,子女对被继承人在精神生活上给予极大的抚慰等。其二,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亦并非必然多分,而应综合被继承人的身体及经济状况,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等案件具体事实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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