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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单位房改以老人名义购买未办证前老人去世起诉单位过户案例

2024-04-06 00:21:25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赵某莉、赵某聪、赵某涛、孙某欣、孙某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继续履行房屋买卖义务,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赵某文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鹏系原告的父亲,长期在财政部工作。赵某鹏与前妻生育子女五人,长子赵某文、长女赵某慧(1995年8月15日去世,育有一子孙某佳、一女孙某欣)、次女赵某聪、三女赵某涛、四女赵某莉。1972年前妻去世。1975年1月16日,赵某鹏与苏某霞再婚,婚后无子女。1987年赵某鹏分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处。1995年国家实行住房改革制度,财政部将涉诉房屋出售给赵某鹏,1996年1月8日赵某鹏因病去世。

赵某鹏去世后,苏某霞于1999年、2001年分两次为赵某鹏缴纳了售房款共计3.1万余元,交款收据底联现存于被告处,购房人显示为赵某鹏。原告到被告处查询,被告工作人员将收费底联出示给原告,但拒不提供复制件。2005年8月2日苏某霞去世。赵某鹏生前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并足额缴纳房款。被告应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关系中的出卖人义务,办理过户手续。经多次交涉,被告以购房人不存在为由拒绝办理,故诉至法院。

原告刘某湖、刘某玲、周某亮、林某云、刘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刘某英名下。

事实与理由:赵某文等六原告陈述的家庭成员情况属实。但对于房产情况意见与赵某文等六原告不同。赵某文不具备登记在其名下的主体条件。赵某鹏于1996年去世,1997年6月9日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租赁人已经变更为苏某霞。1999年发布房改实施细则,当时参与房改的是刘某英父母及家人,苏某霞接到财政部房改的通知,也接到了缴款通知,于1999年3月、4月分两次交清购房款。

购房采纳工龄计算,同时使用了赵某鹏、苏某霞的工龄。我们认为,买卖行为发生在赵某鹏死亡之后,有些手续也是在赵某鹏去世后才办理,与财政部存在买卖关系的是苏某霞,现房屋由刘某英实际居住使用,故要求将产权登记在刘某英名下。

 

被告辩称

被告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辩称,涉案房屋目前登记在我方名下。1987年分配给赵某鹏居住。1999年填报了相关文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但于1999年3月16日、4月22日分两次交纳购房款31348.6元,已经交清。我方认可赵某鹏参加房改,符合条件,可以办理相关房改手续,可以办理产权手续,但赵某鹏有两次婚姻,继承人较多,产权手续只能办理到一人名下。

 

法院查明

1975年1月16日赵某鹏与苏某霞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赵某鹏与前妻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赵某慧、赵某聪、赵某涛、赵某文、赵某莉。1995年8月15日赵某慧死亡。赵某慧生有一女孙某欣、一子孙某佳。1996年1月8日赵某鹏死亡。苏某霞与前夫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刘某芝、刘某玲、刘某益、刘某湖。2005年8月2日苏某霞死亡。2016年8月11日刘某芝死亡。刘某芝配偶亦死亡。刘某芝生有一子周某亮。2017年4月22日刘某益死亡。刘某益与林某云生有一子刘某英。

1987年赵某鹏分配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赵某鹏死亡后,1997年一号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苏某霞。1999年3月31日苏某霞交纳购房款8700元。1999年4月22日苏某霞交纳购房款22648.6元。现一号房屋由刘某英居住使用。

审理中,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认可赵某鹏参加财政部房改,可以为赵某鹏继承人中的一人办理房改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一、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财政部机关服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刘某英办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二、赵某文、赵某莉、赵某聪、赵某涛、孙某欣、孙某佳、刘某湖、刘某玲、周某亮、林某云、刘某英就上述第一项内容给予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财政部机关服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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