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夫妻婚内一方借款离婚后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案例

2024-04-06 00:21:44 0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

2.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事实和理由:周某芬与陈某建(已于2015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即陈某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苏某佳系陈某洁爱人胡某刚的同事,因二被告需要借钱,遂协商由周某芬与陈某建将拆迁款出借给二被告。2010年9月10日,陈某建向林某勇转账22万元。2010年9月13日,周某芬向林某勇转账178万元。2020年9月15日,林某勇出具《借贷款凭证》,内容为:2020年9月15日从陈某建个人处借款200万元整,所借款利率按年息12%计算,年付利息共计24万元整,所借款期限暂定为两年。

自2010年9月15日至2012年9月14日止。之后,二被告又向周某芬与陈某建借款50万元,约定所借款利率按照年息12%计算。2010年12月17日,周某芬向林某勇转账50万元。2015年12月6日,陈某建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该财产权利由法定继承人周某芬及陈某洁继承。现借款期限已过,被告尚有150万元本金及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5日至今的利息未返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二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林某勇辩称,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经营失败,现没有偿还能力。欠款和苏某佳无关,认可尚欠本金100万元,利息希望协商解决。

苏某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是共同借款。林某勇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和我无关。我和胡某刚是同事,2010年8月,胡某刚找到我,称其岳父有一笔拆迁款想投资林某勇的公司,挣取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后胡某刚和林某勇自行协商借款事宜,我均不在场。

后期由于林某勇公司经营亏损,未按时还款,胡某刚让我带话给林某勇还款诉求,我也如实传达了。涉案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原告亦认可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

 

法院查明

2010年9月15日,林某勇向陈某建出具借贷款凭证,内容为:2010年9月15日从陈某建个人处借到200万元整,所借款利率按年息12%计算。年付利息共计24万元整。所借款期限暂定为两年。自2010年9月15日至2012年9月14日止。落款处经手人胡某刚、借款人林某勇签字确认。

2010年9月10日,陈某建向林某勇转账22万元;2010年9月13日,周某芬向林某勇转账178万元;2010年12月17日,周某芬向林某勇转账50万元。二原告称:“2014年12月12日之前偿还的都是利息,且都还到陈某建银行账户。”

另查,陈某建(于2015年12月6日去世)与周某芬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即陈某洁。

庭审中,二原告还提交了胡某刚和苏某佳之间的录音、胡某刚和林某勇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二原告要求林某勇还款,苏某佳陈述了林某勇经营状况,并知晓并参与投资事宜,苏某佳说明了借款事由为经营,是二被告共同意思表示。2021年9月28日,二被告女儿林某慧向胡某刚转账50万元,并未说明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应视为支付利息。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是二被告共同借款。

经询,二原告称:“胡某刚苏某佳系同事关系,当时知晓林某勇在做生意,想挣一些比银行高的利息。涉案借款用于林某勇公司经营,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林某勇称:“我自2014年左右起经营公司,目前公司停止运营,没有其他收入。”二被告称:“二被告于1988年登记结婚,2018年10月离婚。”二原告和林某勇确认:截至2021年9月28日,林某勇尚欠借款本金988231.67元、利息1774566.55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洁、周某芬借款本金988231.67元及截至2021年9月28日的利息1774566.55元;

二、被告林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某洁、周某芬支付利息(以988231.6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

三、驳回原告陈某洁、周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