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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子女名下老人起诉要求过户案例

2024-04-06 00:21:45 0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香、赵某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孙某刚协助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孙某香、赵某桂名下。

事实和理由:孙某刚系我们的独子,陈某霞与孙某刚系夫妻,2020年9月,陈某霞提起了与孙某刚的离婚诉讼,截至本案起诉之日,我们名下没有一处房产。2007年,我们原有老房被政府拆迁后,因无房居住,我们借用孙某刚的名义全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购买后我们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自2007年起,孙某刚与陈某霞大量借用我们的资金用于炒房、做生意等,截至目前,孙某刚与陈某霞至少购房5套,出售了2套,且在X号自建楼房一处。

我们认为,孙某刚和陈某霞借用我们的资金已经积累了巨额身家,我们名下没有任何房屋以供栖身;现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孙某刚名下,但该房屋由我们全额出资购买并一直占有使用,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刚辩称,我同意孙某香、赵某桂的诉讼请求,同意配合孙某香、赵某桂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第三人陈某霞辩称,我不同意孙某香、赵某桂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用拆迁款购买,我和孩子是被安置人,我现在需要有房子住,该房屋是老人拿拆迁款给我们购买的安置房,现在房屋由老人居住,我不认可借名买房,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法院查明

孙某刚系孙某香、赵某桂之子,陈某霞系孙某刚的配偶,陈某霞另案起诉孙某刚离婚纠纷,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

2007年4月,北京T公司(拆迁人,甲方)与孙某香(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甲方拆迁乙方房屋,乙方现有在册人口6人,分别是孙某香、赵某桂、陈某霞、刘欣宇、刘欣然、孙某刚。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共计4200164元,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271836元,拆迁款、补助费共计4472000元。

后孙某刚(买受人)与钱某丽(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孙某刚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340000元。2007年7月10日,一号房屋登记至孙某刚名下。双方均认可房款、税费、过户费、中介费等均由赵某桂自拆迁款中支付。

孙某香、赵某桂称因为避免将来征收遗产税,购房时以孙某刚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但房款均由其二人支付,双方与孙某刚曾就借名买房达成口头约定,陈某霞对此不认可,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孙某香、赵某桂并未就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提交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香、赵某桂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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