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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购房时部分子女出资登记父母名下子女能否按照出资确认份额

2024-04-06 00:22:14 0

原告诉称

林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林某娟对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享有44.7%的所有权份额。

事实和理由:林某东与秦某芳原系夫妻,双方婚后育有两女一男,长女林某娟、二女林某涵和儿子林某喜。秦某芳于1998年10月31日去世,林某东于2017年8月1日去世。林某东与秦某芳夫妇在世时,以林某东名义承租了其所在单位即公有住房一间,林某娟与女儿蒋某丽自1993年初居住在该承租房内。1998年4月,承租房拆迁,2000年2月回迁,回迁后房屋登记坐落为北京市西城区一号(即涉案房屋)。因林某娟本人没有住房,父亲林某东就让林某娟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口头承诺林某娟购买后涉案房屋归林某娟单独所有,但因林某娟非单位职工,故房屋所有权人无法登记为林某娟本人。

2010年7月5日林某东出具证明“本人林某东在一号住房1间一套购房共计31000元,大女儿林某娟拿出本人1万4千元。特此证明。”林某东在世时,林某涵、林某喜对涉案房屋归属均无争议。林某东去世后,未留有书面遗嘱,林某涵以继承纠纷为由,于2019年8月8日将林某娟、林某喜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无法认定此房屋林某娟、林某涵、林某喜之间的产权份额,要求林某娟通过房屋所有权确认后再进行审理,故林某娟诉至法院。林某娟主张的44.7%所有权份额为根据林某娟出资1.4万元除以房款31308元计算得出。

 

被告辩称

林某涵辩称,不同意林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林某涵从来没有听林某东说把涉案房屋给林某娟。购买涉案房屋时林某娟确实出资了,但是没有14000元,并且该笔款项不是购房款,而是林某娟居住在涉案房屋,就让林某娟交一部分钱。如果房屋给林某娟,就不会使用父母的工龄。涉案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当时并没有说如何处理房屋,所以当时林某涵和林某喜没有异议。

林某喜辩称,不同意林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为林某喜和林某涵没有地方住,因为亲情的关系,危房改造后让林某娟在涉案房屋。

 

法院查明

林某东与秦某芳为夫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林某娟、林某涵、林某喜。秦某芳于1998年10月31日死亡,林某东于2017年8月1日死亡。

2003年6月20日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林某东,建筑面积44.3平方米。

《拆迁协议书》载明:“承租人姓名:林某东;经与住户林某东同志商定,经研究最后将一号壹居室壹套,以此为准,办理进住手续。

《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载明:“西城区房地产交易管理科:根据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办法及批复,本人自愿按成本价价格购买现住房。房屋座落:西城区一号。姓名:林某东。”

《购房保证书》载明:“根据北京市房改有关政策,我自愿以成本价购买一号1居室住房1套。……”《购房保证书》下购房人、承租人处盖有“林某东章”。

收据载明:2000年1月11日,林某东交纳购房维修基金1151元、购房款31308元。

林某东于2010年7月5日出具手写材料载明:“本人林某东在一号住房1间一套。购房共计31000元,大女儿林某娟拿出本人1万4仟元。特此证明。”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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