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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女婿名下起诉借名买房过户纠纷

2024-04-06 00:22:27 0

原告诉称

赵某强、朱某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朱某珍与杨某峰形成借名买房关系,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朱某珍;

2、请求依法判令杨某峰将位于河北省廊坊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朱某珍名下。

事实和理由:赵某强与朱某珍系夫妻关系,赵某菲是赵某强与朱某珍的女儿,杨某峰是赵某菲之夫。2015年8月,朱某珍夫妇与杨某峰夫妇去看房,并决定贷款购买,但因为朱某珍夫妇年龄较大,无法办理贷款,便决定将房屋登记至杨某峰名下,由杨某峰办理贷款购买房屋,同时杨某峰也购房一套,后由于杨某峰收入较低无法在银行办理两套房屋的贷款,朱某珍夫妇与赵某菲夫妇商议买房事宜后,因为赵某菲在外出差无法办理,便决定以杨某峰名义购买涉案房屋。

2015年10月20日,杨某峰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申请贷款,但由于杨某峰的个人征信问题,银行贷款没有审批通过,无奈之下,最后只能选择全款购房。现涉案房屋已经登记至杨某峰名下,我方多次要求杨某峰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杨某峰均拒绝。为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杨某峰辩称,不同意朱某珍、赵某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们之间没有借名买房关系,涉案房屋系我与赵某菲、朱某珍、赵某强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我名下。

赵某菲辩称,认可朱某珍、赵某强陈述的全部事实,同意朱某珍、赵某强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15年10月20日,杨某峰与R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峰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总额548795元,支付方式为贷款支付,其中首付款168795元,贷款380000元。2015年10月20日,R公司出具收据,内容如下:“今收到杨某峰一号房款(30%),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柒佰玖拾伍元整”。2016年3月12日,R公司出具收据,内容如下:“今收到杨某峰一号房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正”。2019年1月8日,涉案房屋登记至杨某峰名下。

就涉案房屋的出资构成情况,朱某珍称首付款168795元由其支付,尾款380000万中的230000由其支付,向赵某菲借款120000元,向杨某峰借款30000万元,赵某菲对此予以认可。杨某峰称其共出资90000元,截止到支付涉案房屋尾款之时出资30000,后续办理涉案房屋税费、物业交割手续时又出资60000元。

经询,各方均表示未形成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朱某珍称双方达成了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杨某峰则称双方从未有过借名买房合议,而是共同出资购房。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自交付使用后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无人居住使用。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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