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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借给亲属居住后要求腾房对方拒绝可起诉腾房

2024-04-06 00:22:38 0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珍、吴某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周某峰、刘某丽将属于二原告所有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腾空,并返还给两原告。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周某珍与吴某鹏系夫妻关系,原告吴某燕系两人生育的独生女。在周某珍与吴某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以吴某鹏名义承租了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一号公房一套。1999年原告周某珍与丈夫吴某鹏承租的该直管公房可以优惠价格予以购买,后两人以优惠价格购买了本案诉争房屋,2002年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吴某鹏名下。

2005年6月6日,吴某鹏去世。2019年6月,通过遗产继承,两原告取得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产权,并办理了所有权过户手续,现该房屋为两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周某峰与被告刘某丽系夫妻关系。2001年被告周某峰及被告刘某丽因购房而需要找住房临时周转,原告周某珍及丈夫吴某鹏考虑到兄妹亲情关系,将本案诉争房屋借予两被告临时暂住,自2001年至今,本案诉争房屋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一直由两被告居住占用,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将诉争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但被告却置之不理,为维护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峰、刘某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名下无房,也没有其他住所。被告周某峰没有工作,被告刘某丽已退休,二人生活花销仅靠刘某丽退休金维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因此不具备腾房条件。原被告的母亲顾某一直由二被告及二被告的儿子周某昊照顾生活起居。原告不赡养母亲顾某,二被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是为了便于照顾母亲。

二被告同意在母亲百年以后,将涉案房屋腾退归还二原告。最早原告一家五口居住在涉案房屋,后母亲顾某出钱购买新房,二原告就搬出涉案房屋,原告家人多次与被告协商,邀请被告住进涉案房屋。2001年被告居住进涉案房屋。居住在涉案房屋也是为了便于照顾父母。

 

法院查明

吴某鹏为原告周某珍之夫,为原告吴某燕之父,吴某鹏在2017年1月15日死亡注销户口。被告周某峰为原告周某珍之兄,被告刘某丽为被告周某峰之妻。

2001年2月10日,吴某鹏向原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缴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预收房价款27,000元。

2002年6月10日,涉案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吴某鹏。

2003年3月24日,吴某鹏向房产公司补交购房款4441元。

2003年3月28日,吴某鹏与原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

2019年6月24日,涉案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告周某珍、吴某燕,按份共有,各占50%的共有份额。

涉案房屋自2001年起由被告周某峰、刘某丽居住使用至今。

关于被告周某峰、刘某丽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原因,原告周某珍、吴某燕表示:临时借住;被告周某峰、刘某丽表示:因照顾父母受原告邀请而居住。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周某峰、刘某丽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周某珍、吴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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