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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房屋赠与部分子女老人去世后其他子女能否起诉无效

2024-04-06 00:22:38 0

原告诉称

原告姜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出卖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所得房款380万元,由姜某杰向我返还卖房款130万元;2.诉讼费由姜某昊、姜某明、姜某杰承担。

事实与理由:姜某德与徐女士是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姜某昊、姜某明、姜某霖、姜某峰。2007年1月29日姜某霖去世。2018年5月18日徐女士去世。2018年8月29日姜某德去世。姜某德与徐女士去世后留有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经查询,房屋已经被姜某杰交易给第三人,交易金额为380万元。姜某杰通过与徐女士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未经共有人姜某德同意,也没有支付140万元购房款。徐女士无权处分此房,姜某杰与徐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此房应该返还所有继承人。

 

法院查明

姜某德与徐女士系原配夫妻,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姜某昊、姜某明、姜某霖、姜某峰。姜某霖于2007年1月29日去世,姜某杰系姜某霖独生子。2018年5月18日徐女士去世。2018年8月29日姜某德去世。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徐女士名下,于2001年7月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时使用了徐女士与姜某德二人的工龄优惠。

2017年6月29日,徐女士与姜某杰就涉案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约定成交价格为140万元。2018年11月5日,姜某杰在中介公司居间下,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成交价格为380万元。2019年1月18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

 

裁判结果

驳回姜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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