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廖某一诉称:廖某二生前从1995年起租用有福州市某某区某某街XXX号直管公租房。林某三去世后,鉴于继女陈某六对养父廖某二不闻不问,原告夫妇为赡养、照料廖某二就搬到福州市某某区廖某二共同居住,1997年11月19日,原告一家三口将户口迁入该公租房户下,并缴纳上述公租房租金。廖某二于1998年9月25日去世后,原告继续缴纳租金。鉴于福州市某某区某某街XXX号公租房面临拆迁,拆迁人福州某某建设发展总公司为解决上述公租房户下实际承租人、居住人住房问题。2001年2月22日,原告与福州某某建设发展总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人根据被拆迁公租房居住原告一家三人,同意原告在缴纳安置房购置费之后,上述公租房从原面积25.75平方米调换成为产权面积53.23平方米的福州市某某区某某村XX座XXX单元私有房产,现请求法院确认福州市某某区某某村XX座XXX单元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六辩称:1998年陈某六于西营里市场经营粮制品店,时常拿线面等粮制品给继父廖某二,由于其有固定生活来源,廖某一当时与丈夫居住在义洲社区的祖宅里,并未与廖某二共同生活,其亦是偶尔回家探视廖某二。同年9月陈某六即接到廖某二死讯,如果当时廖某一一家如其诉状所言与其共同居住生活,因不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上诉事实因时隔近二十年,原本了解情况的邻居皆因多次搬迁与被告失去联络,被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进一步举证,被告已提交部分证据反驳原告虚假陈述,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上述事实。
二.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64年-1975年某某区某某街街111号林某三的亲属关系为:夫廖某二、子陈某四、次子陈某五、长女:陈某六、女:廖某一。某某区某某街XXX号原承租人为林某三,因林某三过世,廖某二于1993年5月向某某区房管局申请将租折姓名更换为廖某二。某某区房管局于1993年6月11日审核通过了更名申请。1995年1月1日,廖某二与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租赁合同,由廖某二向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承租某某区某某街133号25.75平方米房屋,月租金4.5元,租赁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因廖某二已死亡,原告作为廖某二之女于2001年2月22日与福州市某某建设总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福州市某某建设总公司拆迁坐落某某区某某街路XXX号,属公产的房屋,异地安置某某村XX座XXX室,原告向福州市某某建设总公司缴纳了相关安置房购置费。2006年6月5日,某某区某某村XX座XXX单元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廖某二。廖某二是福州某某公司的已故退休职工。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廖某一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本案存在的纠纷是对于公房拆迁补偿的纠纷。公房使用权是权利人以名义上租赁,实质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租赁的权利。公租房属于政策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承租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经过审核同意后建立起与国家或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虽然某某区某某街XXX号公房原承租人为林某三,林某三过世后廖某二向某某区房管局申请承租人更换为廖某二,经某某区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与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可印证公房的承租人变更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审核同意,故廖某二过世后,某某区某某街XXX号公房的承租人并非自然变更为原告,而某某区某某村XX座XXX单元房屋是某某区某某街XXX号公房经拆迁安置的房屋,现原告径行诉请确认某某区某某村XX座XXX单元房屋归原告所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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