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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屋离婚时一方分到更多空间后引发的确权纠纷

2024-04-06 00:23:26 0

原告诉称

原告高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的房产享有53.72%的份额并依法分割;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进行房产登记所有人的变更登记,将原告登记为产权人之一,并明确标注双方各自拥有的份额;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06年4月10日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的房产中的大间归高女士所有,小间归秦先生所有,其他部分双方共同所有。离婚后原被告按照该调解书的内容进行的涉案房产的分配,目前涉案房产的登记所有人为秦先生。

由于调解书并没有明确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产所享有的具体份额,导致双方权利不明确产生了诸多的争议。另外被告未将原告登记为共有人,容易产生纠纷,故原告请求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份额分割,明确原被告各自所享有的份额。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进行房产登记所有人的变更登记,将原告登记为产权人之一,并明确标注双方各自所拥有的份额。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秦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认为我应占50%的份额。

 

法院查明

2006年本院出具的调解书载明:…三、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其中大间归高女士所有,小间归秦先生所有,其他部分双方共同所有(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执行完毕);…。

房权证载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秦先生。

诉讼中,原告高女士申请对涉案房屋与被告秦先生各自所占比例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载明:大卧室与小卧室分别各占涉案房屋总使用面积的53.72%和46.28%。

现原告高女士在使用涉案房屋。

庭审中,原告高女士对《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认可;被告秦先生不认可《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表示我不同意鉴定。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原告高女士享有53.72%份额,被告秦先生享有46.28%份额;

二、被告秦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高女士办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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