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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方居住经济适用房登记他人名下起诉借名买房过户案例

2024-04-06 00:23:40 0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艳前夫陈某江,原告朋友陈某宇为陈某江的哥哥。2005年,原告有机会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当时原告希望借他人名义购房,与陈某宇商量以其弟弟陈某江名义购买,后经商议最终以被告名义于2005年1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原告借被告名义购买上述房屋。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该房屋也始终由原告收房、装修、占有使用至今。

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被告均予以拖延,2007年10月,被告突然告知原告其私自挂失重新办理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意识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艳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说的不是事实,不符合实际,本案被告从来没有借给原告身份证,也没有委托过原告,原告所说不是事实。被告身份证曾经丢失过多次,我不清楚。吴某艳的签字是原告自己写的,私自刻了吴某艳的名章。

第三人陈某江述称:房子是本人与吴某艳两个人在结婚期间,把身份证借给原告买房子。

 

法院查明

吴某艳与陈某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9月16日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周某贤与陈某江、陈某江之兄陈某宇系朋友关系。

2005年1月8日,出卖人北京H公司与买受人吴某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于昌平区一号。该合同为周某贤代签,签订合同后,周某贤交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交付后,由周某贤装修并占有使用。2008年11月27日,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登记的权利人为吴某艳。原始房屋所有权证由周某贤持有。2017年,吴某艳补办了该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补领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吴某艳持有。

本案审理过程中,周某贤提交《证明》,予以证明其与吴某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证明内容为,吴某艳所购一号住房,购房、装修等所有费用全部为周某贤支付,证明人处有吴某艳签名。庭审中,吴某艳称签名非本人所签,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是现所提供的样本字迹较少,特征点不稳定,根据现有的样本字迹,无法对上述事项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江之兄陈某宇出庭作证称,“2004年秋天,吴某艳将身份证交与自己,2005年1月其陪同周某贤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2007年9月,周某贤说事情不踏实需要出证明,证明购房款来源,其陪同周某贤到陈某江家,吴某艳在证明上签字。”周某贤及陈某江对证人证言无异议。吴某艳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另查,购买经济适用房档案中存有《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核定表中登记的申请人为吴某艳。表中注明:经我单位审查,申请人个人情况属实,同意其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进行公示。吴某艳称核定表中签字非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吴某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周某贤,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周某贤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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