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交付房屋一方起诉解除合同案例

2024-04-06 00:23:52 0

原告诉称

周某芳、胡某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周某芳、胡某清与H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已经于2021年4月28日解除;2.判令H公司向周某芳、胡某清退还已付购房款1728085元。3.判令H公司向周某芳、胡某清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6月20日利息金额为111514.33元。

4.判令H公司赔偿周某芳、胡某清支付的利息损失,截至2021年6月1日金额为52680.09元。5.判令H公司赔偿周某芳、胡某清支付的委托代办贷款手续的佣金损失1800元。6.判令H公司承担周某芳、胡某清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8000元。以上合计1942079.42元。

事实和理由:周某芳、胡某清与H公司、北京市延庆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住保中心)于2019年3月25日签署《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周某芳、胡某清购买位于北京市延庆区一号房屋,占有该房屋产权65%,住保中心占有该房屋产权35%,总价款1728085元。H公司应当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周某芳、胡某清交付房屋,除不可抗力外,H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逾期超过60日后,周某芳、胡某清有权解除合同,周某芳、胡某清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H公司,H公司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到之日起15日内退还周某芳、胡某清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且自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按房款的3%支付违约金。

周某芳、胡某清于2018年12月24日缴纳100000元购房款,于2018年12月31日支付购房款428085元,2020年3月18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某银行商业贷款手续,周某芳、胡某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H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我交付房屋,但其未履行。截至2021年4月28日,距约定交房日期已经超过60天,周某芳、胡某清向H公司发送《解除购房合同告知函》,H公司于当日签收,H公司并未依约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为维护周某芳、胡某清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H公司辩称,不同意周某芳、胡某清的诉讼请求,首先,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导致不能正常施工,从而致使H公司交付房屋时间顺延,但是并未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周某芳、胡某清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其次,涉案房屋建造过程中因冬季施工时供暖问题未解决导致多项室内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受影响时间至少为15天。再次,因市政道路施工,导致建筑材料不能正常进场,导致房屋建造施工受阻,受影响时间至少为18天。

综合以上三方面原因,第一个原因为不可抗力,第二、第三个原因为情事变更,根据共有产权房项目承建单位的不同,本案涉案房屋应将工期顺延110天。上述施工期间顺延之后,涉案房屋并不存在逾期交付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

 

法院查明

2019年3月25日,H公司(甲方)、周某芳、胡某清(乙方)与住保中心(丙方)签订合同,就共有产权住房预售事宜约定如下:房屋坐落于延庆区一号。总价为1728085元。涉案房屋交付时应取得相应手续以及具备相关验收的标准及基础设施。涉案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且应在交付之日前十日内将查验房屋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等告知乙方。如逾期交付房屋在60日以内,则甲方需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房屋总价款×逾期天数×日万分之二),逾期交付房屋超出60日,则乙方可主张解除合同,甲方退房款及相关利息并负担因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金(房屋总价款×3%)。

合同签订后,周某芳、胡某清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8年12月31日向H公司支付房款100000元和428085元,共计528085元,2020年3月18日,周某芳、胡某清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2020年12月30日,H公司未交付房屋。2021年7月5日,周某芳、胡某清诉至本院,主张H公司存在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日的情形,故要求H公司解除合同后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周某芳、胡某清向本院提交了合同、微信付款记录截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解除购房合同告知函等证据用以证明H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H公司对周某芳、胡某清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认可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据的证明目的,H公司认为延迟交付房屋系因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原因导致,并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H公司提交了疫情期间有关停工、复工的政策文件,涉案房屋工程因疫情施工受阻,因供暖问题、修路问题导致施工受阻的证据,以及涉案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因客观原因导致相关施工进度延迟的情况,周某芳、胡某清不认可H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认为H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本身已构成解除合同条件。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芳、胡某清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