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母亲使用去世父亲工龄买房后遗嘱部分子女继承引发的分割案例

2024-04-06 00:24:02 0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依法继承,原告占有八分之五的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张某刚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张某文、张某奇、张某建、张某旭四个子女。张某刚于1987年11月27日死亡,郑某于2013年6月20日死亡。张某旭于2004年8月18日死亡,其妻为刘某萍,其女儿为苏某、张某丽。郑某名下遗有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处,郑某生前留有遗嘱,将上述房屋留给张某文、张某旭所有。因对上述房屋继承问题产生分歧,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奇辩称:对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及相关人员去世时间认可,对原告提供的遗嘱的真实性认可,由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张某建辩称:对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及相关人员去世时间认可,对原告提供的遗嘱的真实性认可,但购买涉案房屋使用了父母的工龄,且张某旭先于立遗嘱人去世,该部分遗嘱已经失效。

被告刘某萍、张某丽辩称:对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及相关人员去世时间认可,对原告提供的遗嘱的真实性认可。对于张某刚的财产价值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郑某的遗产部分,按照其遗嘱办理。

被告苏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及相关人员去世时间认可,对原告提供的遗嘱的真实性认可。涉案房屋为张某刚与郑某夫妻共同财产,郑某立遗嘱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该遗嘱无效,且该遗嘱已过诉讼时效,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另外,依据郑某遗愿,在法定继承基础上,张某文和张某旭的两个女儿即苏某、张某丽应当多分份额。

 

法院查明

张某刚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张某奇、张某文、张某建、张某旭四个子女。张某刚于1987年12月11日注销户口,郑某于2017年6月7日注销户口。张某旭与前妻苏某婕生育一女苏某,二人于1987年10月13日离婚;张某旭与刘某萍于1988年2月登记结婚,二人生育一女张某丽。张某旭于2004年8月18日死亡。

郑某名下遗有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处,建筑面积78.25平方米,产权证填发日期为2003年3月13日。

1999年12月15日,郑某(乙方)与单位(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购买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根据单位出售公有住宅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购买该房屋时使用夫妇工龄各39年,共计78年,年工龄折扣率0.9,房价为16127.79元。

诉讼中,原告提供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遗嘱立遗嘱人:郑某,女,1我现在北京有楼房一套无债务与他人亦无财物纠纷。现立遗嘱如下:一、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我女儿张某文和二儿子张某旭继承,平分。二、我大儿子张某奇已给他房屋一间半(楼房)。三儿子张某建已给他平房一间半……”。本案中,原、被告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张某文及被告张某奇、张某建、张某丽、苏某继承并按份共有,其中张某文占十六分之十份额,张某奇、张某建各占十六分之二份额,苏某、张某丽各占十六分之一份额;

二、就张某刚个人工龄对应财产价值折价部分,原告张某文分别给付被告张某奇59500元、张某建59500元、刘某萍28000元、张某丽1750元、苏某175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张某文及被告刘某萍、张某丽、苏某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郑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已死亡配偶一方即张某刚的工龄,因该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张某刚的遗产予以继承。除张某刚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外,涉案房屋的其余部分为郑某的个人财产。

郑某去世后,其遗产依法产生继承。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遗嘱真实性均予以认可。遗嘱中郑某留给张某文的二分之一份额,应当按照遗嘱归张某文继承。因该遗嘱的受益人之一张某旭先于郑某去世,故该遗嘱中涉及张某旭的二分之一房屋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张某文、张某奇、张某建各占该部分的四分之一,由苏某、张某丽共占该部分的四分之一。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