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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房屋时他人主张为其购买起诉执行异议案例

2024-04-06 00:24:03 0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不得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屋;2、判决确认原告与A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享有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所有权;3、判决限期A公司协助和配合原告办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不动产登记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解除赵某娟与B公司的《协议书》,并由C公司、A公司、B公司给付其无法交付回购房屋财产损失、逾期交房补偿金、租房补贴等各项经济损失。2020年8月28日该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9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公告,查封了涉案房屋。

2021年10月22日原告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2021年11月8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原告对裁定不服,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与A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号,并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也已实际入住该房屋。2016年因该房存在配套瑕疵,双方签订退房协议,但开发商未在协议规定期限内退还房款,并表明不再退还房款,导致退房协议解除。

2021年11月1日原告向A公司提出《要求办理产权登记函》,同月4日该公司的《收件回执》中称:2016年我公司与你签订了退房协议后,因公司财务原因,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给你退还购房款。之后你提出解除退房协议,公司当时亦已同意解除,但未予书面答复。现如房管部门同意,我公司可协助你办理恢复网签。至此,原告仍然是涉案房屋的买受人,原告依然对涉案房屋享有实体权利,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原告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于法无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娟辩称:被告认为原告与A公司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基于该事实的付款事实。假如二者存在合同关系,基于双方签订的《退房协议》,双方的合同关系也已经解除,原告不再享有物权的权益,仅享有债权。是否实际退款并不必然导致退房协议解除,也不是原告再次享有预售合同中的权利依据,现无证据证明二者在合同终止后又设立了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涉案房屋已于2021年3月4日被法院查封,2021年11月1日原告要求A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该公司系被执行人,其给予原告的答复属于对被查封房屋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妨害执行的行为,该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

被告A公司辩称:我公司确曾与原告签订过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后签订了退房协议,收到原告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的函件后,我公司确曾进行过回复,如房管部门同意登记,我公司可以协助原告办理网签手续等。针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支持,我公司尊重法院的判决。

被告B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法院的执行裁定是正确的,同意赵某娟的意见。我公司要求法院依法执行涉案房屋,继续正常进行拍卖、变卖等执行程序。

被告C公司辩称:同意B公司的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2010年12月8日原告与A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双方均认可原告交纳购房款108万元,待实测面积确定后多退少补,且双方均认可2011年上述房屋已交付原告并实际入住。2016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退房协议》,表明因原告工作调动至外地,需异地购房,故申请退房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自愿解除,该合同不再履行;原告将合同、发票及该房屋钥匙交予该公司,该房屋由该公司处理,原告不得干涉;

原告积极配合该公司到有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撤销合同审批备案手续、作废合同备案等一切手续并提供所需有关材料;该公司在办理完《商品房预售合同》撤销合同审批备案手续、作废合同备案等一切手续后5日内将房屋全款1064400元退还原告。双方认可依据上述协议该公司办理了撤销网签手续,但该公司至今未向原告退款。

2019年7月15日本院受理了赵某娟起诉C公司、A公司、B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6月5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决解除赵某娟与B公司之间的《协议书》,并由C公司、A公司、B公司给付赵某娟无法交付回购房屋财产损失、逾期交房补偿金、租房补贴等各项经济损失。2020年8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赵某娟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3月4日本院将登记在被执行人A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楼予以查封,其中包括涉案房屋。2021年9月27日本院作出公告,表明本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房屋,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该房屋进行出租、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作出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现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其他权利人、使用人如有异议或者对屋内物品主张权利,于公告之日起五日内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进行申报……

2021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

2021年11月1日原告向A公司发送《要求办理产权登记函》,表明因该公司未按约定退款,其于2016年当年口头告知解除退房协议,并要求该公司协助办理房产登记,该公司未予口头或者书面答复,现其书面发函要求该公司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其办理网签及不动产登记手续。2021年11月4日A公司向原告出具《收件回执》,表示:2016年我公司与你签订了退房协议后,因公司财务原因,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给你退还购房款。之后你提出解除退房协议,公司当时亦已同意解除,但未予以书面答复。现如房管部门同意,我公司可协助你办理恢复网签。

2021年11月8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2021年11月23日原告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其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本案的起诉材料。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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