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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外村宅基地并建房对方主张无效引发的价值分割案例

2024-04-06 00:24:04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郭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郭某峰与陈某旭就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达成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2.判令陈某旭将上述房屋以及院落腾退给郭某峰。

事实及理由:2005年8月24日,郭某峰与陈某旭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郭某峰将平谷区一号房屋转让给陈某旭,此后该房屋及院落由陈某旭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后来郭某峰了解到,案涉房屋系农村房屋,而陈某旭非A村村民,其不享有使用该村集体组织宅基地的资格,双方之间达成的房屋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故,郭某峰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

陈某旭辩称,不同意郭某峰的诉讼请求。一、郭某峰、陈某旭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愿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2005年8月24日,郭某峰与陈某旭协商一致后,郭某峰以34000元向陈某旭转让了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并在见证人见证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

二、案涉房屋系陈某旭唯一住宅,陈某旭已将所有积蓄均用于该房屋及宅院。2006年年初陈某旭花费6万元用于加固、装修该房屋。2013年6月陈某旭加固地基花费6万元,翻盖房屋花费28万元,之后装修又花费247643余元。施工期间,郭某峰对翻建行为表示同意,未表示任何异议,也未提醒陈某旭欲起诉确认《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

三、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因陈某旭非A村村民而确认无效。四、案涉房屋系陈某旭唯一住宅,若无条件腾退,陈某旭全家将居无定所。现陈某旭年岁已高,孩子还在上学没有经济来源,陈某旭将所有积蓄都投入购买和建设案涉房屋中,再无经济能力购买其他住所。尽管陈某旭非A村村民,但其购买案涉房屋,当时村委会和镇政府均知晓且未提出外地人不可以购买。

陈某旭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若法院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郭某峰应支付陈某旭房屋补偿款160万元;2.郭某峰向陈某旭付清房屋补偿款后,陈某旭将房屋及院落腾退给郭某峰。

郭某峰对陈某旭的反诉答辩称,不同意陈某旭的反诉请求。郭某峰仅同意给付陈某旭补偿款50万元。

 

法院查明

2005年8月24日,郭某峰与陈某旭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写明:“现有A村民郭某峰,自愿将一号,有偿转让给陈某旭居住。转让价格为捌仟园整。以上为双方自愿的行为。”后,陈某旭依约向郭某峰支付购房款,郭某峰将上述一号房屋交付给陈某旭。2013年陈某旭将该房屋翻建。

另查,经评估宅基地及房屋价值合计金额1264012元,

裁判结果

一、郭某峰、陈某旭于2005年8月24日就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

二、郭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陈某旭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折价款410259元和信赖利益损失596969元;

四、陈某旭于郭某峰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确定之义务后的30日内将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腾退给郭某峰;

五、驳回陈某旭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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