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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借名买房协议附有条件在未达成之前对方要求过户纠纷

2024-04-06 00:24:26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取得北京某单位项目定向安置房指标,被告将上述购房指标交给原告,原告借用被告的购房指标,购买了上述房屋并支付了购房款564006元,后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支付物业费、供暖费,原告将上述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2017年被告以原告欠款为由,将上述房屋侵占至今,双方就房屋一事多次协商,至今未能解决。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初,原告公司经营不善,作为好朋友我借了2000000元给他,这2000000元是我卖A号房屋的房款。在此之前原告还欠我160000元未还,因此共计欠我2160000元,原告给我打了一张欠条。之后,我父亲的居民城镇房屋(平房)拆迁后,我作为被安置人口享有购房指标,我作为购房人签署了安置房认购协议,由原告出资560000余元购买,此外原告还答应多给我500000元指标费用,指标费用也是打的欠条,加上之前欠我的2160000元,原告一共欠我2660000元。

2017年2月3日,原告重新给我打了一个本息合计3360000元的欠条,其中本金2660000元,利息700000元,欠条约定年利率20%,每月支付利息55000元,但是原告出具欠条后没有支付我任何款项。原告借我的名字买房的事实属实,购房款是原告出的,房子现在登记在我的名下,但是尚未下发房本。2017年原告出具的欠条上还约定,如果原告还钱,我就配合其过户,如果原告不还钱,我就把房子收回来。

欠条出具后,原告一直没有还钱给我,我不应将房子过户给原告。房子交付后,由原告装修和居住使用,2017年4、5月份,因原告没有还钱,我将房子收回。

 

法院查明

2014年3月11日,北京H公司(甲方)与吴某英(乙方)签订《北京某单位项目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由吴某英认购北京某单位定向安置房一号,房屋总价款564006元。2013年11月28日,北京H公司出具收据一张,其上载明:“今收到吴某英交来北京某单位定向安置房房款(1)人民币284006元整。”2014年3月11日,北京H公司出具收据一张,其上载明:“今收到吴某英交来北京市某单位定向安置房房款(2)280000元整。”赵某杰向本院提交其名下银行的交易明细及上述两份收据的原件,证明涉案房屋购房款由其支付,吴某英对此予以认可。

赵某杰向本院提交其妻苏某娟(发包方、甲方)与北京T公司于2015年1月17日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该公司出具的工程款收据两张、证明涉案房屋由赵某杰出资进行装修,吴某英对此予以认可。赵某杰向本院提交北京市某单位定向安置房项目《住宅使用说明书》、2014年至2017年的物业费收据、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PU卡表用户登记表、智能电能表客户用电登记表、2015至2018年度用户单位职工供暖费明细表,证明涉案房屋自交付以来一直由赵某杰使用并交纳相关费用,吴某英对此予以认可。

2017年2月3日,赵某杰和吴某英签订《欠款协议》,其上载明:“今赵某杰欠吴某英钱款共计3360000元。从每月的第3日赵某杰付给吴某英利息55000元,如当月当日吴某英未收到当月的利息(55000元),吴某英将收回一号房产一套,房产合同所有人名字:吴某英。如赵某杰已还清所有钱款,吴某英将给赵某杰把一号房屋过户给赵某杰。在还款期间此房产(赵某杰与吴某英)不可以做任何抵押,特此声明。原吴某英与赵某杰签署的买房协议无效,以此为据。”协议签订后,赵某杰未向吴某英支付任何款项。赵某杰认可《欠款协议》签订的事实,但对欠款金额不认可。

另查,涉案房屋至今尚未下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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