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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开发商没有办理产权证起诉强制办证案例

2024-04-06 00:24:44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06年4月3日,原告以1343399元的价格全款购买了被告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一套,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2008年8月4日,原告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但被告至今未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为原告所够房产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协助原告为上述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H公司不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答辩称:一、原告未提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判断原告是否购买了房屋,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购买诉争房屋的事实不予认可,被告没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登记手续,原告也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二、即便原告陈述的事实成立,涉案纠纷发生在2006年和2008年,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

赵某文向法院提交了H公司开具的《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入住通知书》《入住办理指南》《收楼程序》《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载明的票面金额为1343399元,经营项目为一号房款,开票日期为2006年4月3日。2008年7月30日的《入住通知书》载明:尊敬的一号房屋业主赵某文先生,请您于2008年8月4日上午到G物业公司前台现场办理交付手续。赵某文实际办理了入住。

赵某文称其与H公司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不慎遗失。

H公司未提交证据。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北京H公司协助原告赵某文办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赵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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