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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产权人不配合过户起诉强制过户案例

2024-04-06 00:24:52 0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5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二继续履行中介服务义务,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的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二为房屋中介服务公司。经被告二的中介服务,2018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的房屋出卖给原告,总价3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6月5日、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20日分别向被告一给付房款10万元、140万元、150万元。

原告交款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父母居住至今。2018年6月7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又分别签订《补充协议》,对房款给付、房本办理、剩余房款履行、未迁出户口违约金承担等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约定。相关《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仍未按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

原告认为,原告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案涉房屋,并已支付全部房款,但被告一至今未履行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一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已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中介服务义务,致使案涉房屋至今仍未登记到原告名下,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娟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A公司辩称,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相对方,我方没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我方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民法典第961条规定,我公司仅仅提供房屋信息且义务履行完毕。赵某文与被告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赵某文与孙某娟自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是双方联系过户事宜,至今没有过户不是我司的原因。当时是赵某文和孙某娟约定,孙某娟把房本放在我公司,以便验证真假,他们双方可以约定随时把房本取走。

 

法院查明

2018年5月24日,甲方孙某娟与乙方赵某文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拥有的坐落在北京市怀柔区一号的房产,房屋总成交价3200000元,定金1000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约定乙方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款人民币2900000元。交付方式为甲方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另,合同约定案涉房屋属于商品房,但房产证正在办理当中,甲乙双方约定待甲方拿到不动产权证七日内主动联系乙方,并无偿提供办理产权过户所需的原件及复印件,需要甲方出面时应及时到场配合不动产权过户。不动产权过户时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2018年6月7日,甲方孙某娟与乙方赵某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乙方于2018年6月7日将首付款部分壹佰伍拾万元(含定金壹拾万元整)支付给甲方;2.乙方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将首付款部分壹佰伍拾万元支付给甲方,甲方用于公积金解押使用;3.剩余房款贰拾万元于甲方取得房本后,双方进行房产转移登记当天一次性付清(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4.与原合同付款一项不同时以此补充协议为准……

2019年12月27日,甲方孙某娟与乙方赵某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承诺在2020年2月10日前把房本办理好,转交到乙方手里。如有违约,乙方无需支付甲方剩余房款贰拾万元整。

2020年9月15日,甲方孙某娟与乙方赵某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原户口所在的小区,因购买出卖人房产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不能迁出。与对方合同约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迁出,未迁出产生违约金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整)。鉴于以上原因,出卖方孙某娟于2020年10月30日前配合买受人赵某文完成办理过户手续,逾期未过户导致户口未迁出所产生的违约金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整)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赵某文共向孙某娟支付房款100000元、1400000元和1500000元,共计3000000元。因孙某娟未如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按照双方的约定,赵某文无需再向孙某娟支付剩余房款200000元。赵某文付款后,孙某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

2019年10月21日,孙某娟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并交至A公司处。因孙某娟总是推托,该房屋至今未过户至赵某文名下。赵某文提举的录音证据显示,赵某文多次催孙某娟办理过户,孙某娟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配合。

 

裁判结果

一、赵某文与孙某娟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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