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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人与实际居住人不一致未有协议属于借名买房还是借住如何认定

2024-04-06 00:24:59 0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堂兄妹关系。2010年上半年,被告因家庭房屋迁获得一个购房指标,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该指标给原告使用。2010年年底,原告使用被告的指标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购房款全部由原告支付,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还另外向被告支付50000元现金表示感谢。房屋装修完毕后,原告与其爱人郭某涵、其父亲孙某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至今。原告具有购房资质,涉案房屋具备过户条件,但被告拒绝配合过户,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口头或者书面有关借名买房的约定。2009年,被告父亲孙某杰的房屋拆迁,补偿了部分货币及两个购房指标,被告家庭选择两套房屋都购买,由于资金不够,被告向原告家庭借款450129.08元购买了涉案房屋。因两套房屋系楼上楼下,孙某当时无房居住,考虑到兄弟俩有个照应,被告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涉案房屋暂借给孙某居住使用,双方口头约定如果孙某家买房,被告将借款偿还用于帮助孙某支付购房款。

借用房屋的时候,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孙某何时归还房屋。后来被告成家并育有子女,需要其他房屋居住,故自2016年起,被告多次找到孙某及原告,要求返还房屋,均遭到拒绝。

 

法院查明

本院认定如下:孙某与孙某杰系亲兄弟关系,原告系孙某之子;孙某杰与周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系该二人之女。

2009年6月17日,孙某杰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拆迁人(甲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合计314348.2元,拆迁补助费共计397652.6元。

2010年9月14日,被告作为买受人与北京Y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由被告购买涉案房屋,合同总价款人民币44920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各项税费、装修款等,并实际使用涉案房屋至今。2012年2月24日,涉案房屋产权证下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单独所有。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借名买房的原因为被告家庭因拆迁获得两个购房指标,经双方家庭内部协商,因不愿浪费购房指标,而约定由原告借被告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据此,原告提交原、被告于2018年4月27日的谈话录音、证人孙某证言等证据佐证。被告表示双方就涉案房屋仅为借用关系,被告向孙某借款购买涉案房屋,双方约定待孙某或原告购房时,被告再偿还借款。被告就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佐证。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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