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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未按照口头约定时间过户起诉索要违约金案例

2024-04-06 00:25:10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高某峰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没有按期交验房屋的违约金920000元;

2.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支付非法占用房屋期间租金10500元;

3.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不能按期入住房屋在外租房的费用5000元;

4.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0日,原告高某峰(买方)与被告魏某涛、秦某洁(卖方)在居间方北京T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的安排下,签订了《北京T公司买卖合同》,约定如下:原告购买二被告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县)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4600000元整,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双方约定2021年5月10日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原告于过户当日支付首付款2070000元整,剩余首付款待双方交接房屋之时结清,原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2430000元整,双方于网签当日相互配合申请贷款;

2021年6月10日进行房屋交验,房屋交验时双方应亲自到场,房屋交验完毕后,双方签署《物业交验单》,房屋交验时,二被告须提供费用缴纳票据或其他证明;如果原告交付首付款后,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如约交付了定金、首付款并办理了房屋贷款,双方于2021年5月17日进行了房屋过户,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产权归属于原告,二被告还住在房屋未搬走。按约定双方应于2021年6月10日进行房屋交验,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交验房屋,二被告迟迟未交,甚至采取不接原告电话或微信的方式拒绝商谈,直到2021年7月28日,二被告才将房屋钥匙交由第三人,并要求第三人通知原告结清剩余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

二被告已经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须赔偿原告总房款20%的违约金,并且造成原告有支出租金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魏某涛、秦某洁辩称,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自行协商,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7月底,故被告不存在迟延交房的情形,二被告已经交付涉案房屋,不存在违约,因为被告没有迟延交付房屋,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之第三、四项。

第三人T公司述称:原被告约定交房日期自行协商。

 

法院查明

2021年4月10日,魏某涛(出售方,甲方)与高某峰(买方,乙方)签订房屋订购协议,就乙方购买甲方房产事宜达成定购协议。内容第一条:甲方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第二条:甲方房屋售让总价为4600000元整。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0元整作为购房定金。该笔定金可转化为甲方房屋出售总价的一部分。第四条:双方约定2021年5月10日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同日,高某峰通过银行转账向秦某洁转账100000元。秦某洁向高某峰出具了收条。2021年5月17日高某峰通过银行向秦某洁转账2070000元。魏某涛向高某峰出具了收条。2021年5月17日坐落于房山区一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高某峰名下。

在交房过程中,T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刚联系原、被告,双方均怕见面发生争吵,遂由陈某刚分别联系双方进行房屋交接。7月28日下午陈某刚找了原告,原告也来到了房子,陈某刚把钥匙给了原告,水电、燃气、物业费原告给陈某刚,后陈某刚亦转给了被告,遂进行了交接。

 

裁判结果

驳回高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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