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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遗嘱写明老人去世房屋分配后父亲去世母亲能否先行分割

2024-04-06 00:25:17 0

原告诉称

吴某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被告依法继承分割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称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吴某萍与贾某坤为再婚夫妻关系。贾某坤与前妻育有三子女:贾某鑫、贾某宝、贾某亮。吴某萍与前夫育有三子女:高某旭、高某洋、迟某。2017年2月27日,贾某坤立下遗嘱: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称一号房屋),在二老百年之后由吴某萍之子女共同继承一半,贾某坤之子女共同继承一半。2019年3月5日,贾某坤在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内去世。

一号房屋是吴某萍与贾某坤婚后用工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贾某鑫、贾某宝、贾某亮并非吴某萍的亲生子女,吴某萍岁数大了,怕将来有什么变故,想趁着头脑清楚把关系分清楚,把这件事情解决,但贾某鑫、贾某宝、贾某亮未达成一致。因此起诉要求依据遗嘱依法分割一号房屋,一半归吴某萍所有,另一半归贾某鑫、贾某宝、贾某亮所有。

 

被告辩称

贾某鑫在庭审中辩称:我母亲去世后父亲经过多方介绍认识了吴某萍。我父亲跟我说单位的楼房是分给他的,我父亲说没有他同意这个房绝对不会离开我们三个人,这房子是留给我们三个人的。房屋不应该有吴某萍的份额,应该由贾某宝、贾某鑫、贾某亮三人继承,我们三个人平均分。贾某鑫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吴某萍主体不适格,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是贾某坤和吴某萍各自的子女,而非吴某萍本人。二、吴某萍提交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属无效。三、2013年订立的《自书遗嘱》属于吴某萍与贾某坤合立遗嘱,不得变更、撤销。

贾某宝、贾某亮在庭审中辩称:同意吴某萍的诉讼请求。同意一号房屋由吴某萍继承一半,由贾某鑫、贾某亮、贾某宝三人继承另外一半,我们三个人平均分。贾某宝、贾某亮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吴某萍主体不适格,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是贾某坤和吴某萍各自的子女,而非吴某萍本人。二、吴某萍提交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属无效。三、2013年订立的《自书遗嘱》属于吴某萍与贾某坤合立遗嘱,不得变更、撤销。

高某洋辩称:我对贾某坤尽了赡养义务,贾某坤的遗产也应当给我象征性地分一点,我主张一号房屋先给我10万元,其他人再分。对于房屋份额,同意由吴某萍继承一半,贾某鑫、贾某宝、贾某亮继承另一半。

高某旭辩称:我认可高某洋说的他尽了赡养义务,同意高某洋的要求,同意房屋先给高某洋10万元。对于房屋份额,同意由吴某萍继承一半,贾某鑫、贾某宝、贾某亮继承另一半。

迟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贾某坤与吴某萍于1986年6月1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贾某坤与前妻育有三子女:贾某鑫、贾某宝、贾某亮。吴某萍与前夫育有三子女:高某旭、高某洋、迟某。贾某坤与吴某萍婚后未生育子女。贾某坤于2019年3月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因病去世。

一号房屋系贾某坤、吴某萍婚后购买,产权证登记在贾某坤名下,建筑面积54.55平方米。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属于贾某坤和吴某萍的夫妻共同财产。

贾某坤与吴某萍于2017年2月27日立有代书《遗嘱》,内容为:本人贾某坤与吴某萍属再婚夫妻,本人贾某坤带子女贾某鑫、贾某宝、贾某亮。三人均已成家。吴某萍带子女:高某旭、高某洋。二人也均已成家。为我们二老百年之后,子女们能和睦相处。立此遗嘱:第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在我们二老百年之后由吴某萍之子女共同继承一半,贾某坤之子女共同继承一半。

由于我们二老现在均由吴某萍之子高某洋及儿媳照料,如吴某萍先走了,贾某坤的子女应对贾某坤尽孝照料。如不照料,贾某坤之子女共同继承的部分由尽孝照料之子女继承。该遗嘱末尾有贾某坤、吴某萍签名和日期。有代书人文某、见证人祝某签名。

吴某萍提交其与贾某坤立遗嘱时所拍视频,证明代书《遗嘱》真实性。

因吴某萍申请,遗嘱代书人文某到庭作证称。他们请我帮忙给立遗嘱的过程录像,录完后说还要代书,吴某萍口头说,我写的。老两口都签了字,见证人和我也签了字。整个过程大概半个小时。当时贾某坤老人状况挺好的,身体健康,能够正常沟通。

因吴某萍申请,遗嘱见证人祝某到庭作证称,老爷子在世时说了房子两家平分。这一次好像是晚上,我到的时候有老两口、他们儿子、儿媳妇、还有两个邻居在。整个代书遗嘱的流程大概半个多小时。当时贾某坤精神状况挺好的。老爷子虽然身体不好,但头脑清楚,能够正常说话。遗嘱好像是贾某坤先签的字。

贾某鑫提交落款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名为《自立遗嘱》的打印文件,证明贾某坤与吴某萍2013年曾经当着所有子女的面立过一个遗嘱,2017年遗嘱是背着我们立的。《自立遗嘱》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号房屋由贾某坤的子女贾某鑫、贾某宝、贾某亮三人平均继承、北京市丰台区W号平房一间由吴某萍的子女高某旭、高某洋、高某昊三人共同继承、对现金类财产的处置、对后事处理等内容。吴某萍、高某洋、高某旭、贾某宝、贾某鑫、贾某亮认可《自立遗嘱》末尾的签名均系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现登记在被继承人贾某坤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中属于贾某坤的产权份额由被告贾某鑫、贾某宝、贾某亮平均继承。按此分割后,原告吴某萍享有该房屋一半产权份额,贾某鑫、贾某宝、贾某亮各享有该房屋六分之一产权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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