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父母亲去世老人遗产房屋母亲有遗嘱部分子女不认可纠纷

2024-04-06 01:14:48 0

原告诉称

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父母所留,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以下简称一号),由6个子女共同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因原被告作为继承人无法对遗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杰、周某鹏、周某皓辩称:我们同意周某文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一号。

被告周某鑫辩称:老人生前留有遗嘱,故一号的分割应按遗嘱继承处理。且我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

被告周某聪辩称:一号在分方时考虑了我的户口因素,因为当时分房是和户口挂钩的,如果没有我的户口,家里可能只能分到一居室。另外,我对老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一号的50%所有权份额应归我所有,另50%由我的哥哥姐姐们继承。

 

法院查明

周父与周母是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有6名子女即本案原被告。2002年8月31日周父去世,2020年3月5日周母去世。另,周母的出生日期为1925年5月12日。

2011年10月26日,周母出具遗嘱,主要内容为:百年后我的房子由周某鑫继承。该遗嘱上有证明人、见证人的签名;在出具该遗嘱的前一日,周母到海淀医院就诊,该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内容为:神清、语利,暂无精神疾病。

该遗嘱的签字过程被摄像,摄像中有两位见证人及周母老人,周母对遗嘱内容进行了通读,并在遗嘱上签名。另,通过录像可以看出,当时周母老人神志清楚,语言流利、顺畅。

2015年1月6日,周母与周某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周母以1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周某鑫,并办理过户手续。周某杰、周某文等对上述买卖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并在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认定上述买卖协议无效,该判决经一中院维持后生效。在二审文书中写明,一号是周父、周母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二人工龄共同购买的房改房,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为证明周母所写遗嘱无效力,周某鹏等提供有老人签字和按印的3份材料,主要内容为:我以前写的无效。落款日期分别为2017年4月12日、9月23日。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由周某鑫分得65%的所有权份额;周某文、周某杰、周某鹏、周某皓、周某聪各分得7%的所有权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