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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签署后履行遇到阻碍一方起诉履行案例

2024-04-06 01:15:01 0

原告诉称

原告张先生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一次性归还原告204600元;2、同意位于河北省一号房屋归被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2月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2020年12月9日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2019年婚内期间在河北省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未取得房产证),由原告出首付129000元及18个月的月供至2021年5月底(月供4200元),被告在2021年5月底前一次性还付给我204600元,此后这套房产归女方周女士所有”。

原告自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向被告转账18次合计255200元,已经履行了离婚协议的相关义务,协议签署生效至今,被告一直未履行离婚协议将204600元归还,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女士辩称,2020年12月9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认可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但协议约定的129000元不全面,应该是280000元,我也出资了,280000元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尽快离婚,在原告胁迫之下,我赶紧签署了离婚协议,该房还有贷款未归还。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双方还没有离婚,原告给我的钱是房屋贷款。我们离婚以后,原告仅向我转款5次。不同意原告要求我给付其204600元的诉讼请求,我不应该给原告钱,这是我们婚内的钱,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9日登记离婚。2020年12月9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关于处理离婚财产纠纷问题的安排:……6、2019年婚内期间在河北省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未取得产权证),由张先生出付首付129000元及18个月的月供至2021年5月底(月供4200元),周女士在2021年5月底之前一次性还付给张先生204600元,此后这套房产归女方周女士所有。男方签字:张先生(摁有手印),2020年12月9日,女方签字:周女士(摁有手印),2020年12月9日。”

该离婚协议书备案于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被告主张该离婚协议书系受原告胁迫情形下签订,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

另查,2019年11月29日,被告周女士与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周女士购买河北省一号房屋一套,约定房屋总价款638996元,并约定首付款198996元,余款440000元向银行贷款。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尚未办理产权证。

原告提交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用以证明原告自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5月15日共向被告支付了255200元房款,已经完全履行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关于房屋的款项。该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记载:2019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29000元,2019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款9000元,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原告每月向被告转款4200元,以上共计205200元。被告称原告转款用于夫妻共同还贷,不认可是转给被告个人的。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周女士给付原告张先生204600元。

二、被告周女士与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周女士享有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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