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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去世留下遗嘱未分到继承人不认可引发的继承诉讼

2024-04-06 01:15:02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某、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定继承判决林某、谭某与郑某共同继承位于海淀区M号的房产份额;2.请求法院判令将属于被继承人赵某君的遗留存款份额由林某、谭某与郑某共同继承;3.诉讼费用由林某、谭某与郑某分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赵某君于2021年3月29日因病去世。林某系赵某君之母,谭某系赵某君与前妻谭某娟所生之子,郑某系赵某君之妻。赵某君生前有所购公房一套,位于海淀区M号,另有存款等财产,请求依法继承分割。

另外,林某现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故请求法院依法对其继承份额予以适当多分。因双方不能对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郑某辩称,不同意林某、谭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一、赵某君于2020年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现在住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百年后,我将这套房屋归属权由妻子郑某所有与支配。以及我的全部财产都由郑某继承。与其他人无关,不得任何人干扰干涉”。遗嘱系赵某君本人手写,且具有其本人签字、捺印、并注明了时间,该份自书遗嘱合法且生效。林某、谭某无权继承赵某君的房产及遗留存款份额。

二、赵某君名下不存在任何银行存款或除房屋外的其他财产。同时根据遗嘱,赵某君生前的全部财产皆应由我继承。三、林某并不属于无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现在每月皆领取退休工资以及社保收入等费用,还有两个子女可以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赵某君生前曾赠与给林某房产一套,因此林某生活来源稳定且有固定居所,其并不具备任何继承遗产份额的条件。

我要求依法确认被继承人赵某君于2020年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由我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M号房屋。

胡某辩称,我是郑某与前夫胡某强的婚生子,父母婚后我与爱人也一直在照料赵某君的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和责任,我与赵某君形成了抚养关系,具备继承人资格。

 

法院查明

赵某君与郑某于200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谭某系赵某君与其前妻之独生子。胡某系郑某与其前夫之独生子。林某系赵某君之母,赵某君之父于1960年5月14日死亡。赵某君于2021年3月29日死亡。郑某与其前夫于1994年1月11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长子胡某由男方抚养,男方自动放弃抚养费”。

2000年12月1日,赵某君与单位签订《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协议》,约定赵某君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M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58834元,分期付款年限为一年。2017年3月17日,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君与郑某名下,二人共同共有。

郑某主张赵某君于2020年留有自书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赵某君和郑某是夫妻,今立遗嘱如下:现在住北京市海淀区M号,百年后,我将这套房屋归属权由妻子郑某所有与支配。以及我的全部财产都由郑某继承。与其他人无关,不得任何人干扰干涉。”遗嘱落款立遗嘱人处有赵某君的签名及手印,并注明日期。为证明上述自书遗嘱的真实性,郑某提交赵某君宣读遗嘱视频,称该视频拍摄时间为2021年3月21日。

胡某对遗嘱及视频的真实性认可。林某、谭某对遗嘱及视频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遗嘱中字体的笔画连接、顺序与赵某君的书写习惯不同,视频中赵某君朗读磕磕绊绊,且该视频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及口头遗嘱形式。林某申请对遗嘱全文及“赵某君”签名与赵某君字迹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为:经审查,现有的样本材料与检材相隔时间较长,相同字迹较少,不具备鉴定条件,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后林某、谭某申请对遗嘱中“赵某君”签名与赵某君字迹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我所鉴定人员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分析,发现检材上“赵某君”签字字迹为楷书体,样本上“赵某君”签名字迹为行书体本,两者签名字迹形体特征不一致。因缺少2019年至2020年期间“赵某君”楷书体签名字迹样本,现有样本比对检验条件不充分,故不予受理。

林某、谭某主张虽因样本不充分导致无法鉴定,但鉴定人员已经分析出遗嘱上与样本上的签名字迹形体特征不一致,证明郑某提交的遗嘱并非赵某君本人书写,遗嘱不具有真实性。

林某主张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若郑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遗嘱是赵某君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为林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林某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2015年林某入了被征地居民保险,个人一次性缴纳三万两千元。郑某、胡某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林某并非没有收入来源,而是每月领取养老金,有自己的房屋,且有其他子女赡养,为此郑某提交社保中心出具的关于林某社保发放明细,证明社保中心自2016年5月起至今按月向林某发放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养老金。林某对上述社保发放明细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领取的并非养老保险金,且领取的前提是其个人缴纳了保险费用。

胡某主张其对赵某君尽到了赡养义务,双方形成抚养关系,且负担了赵某君的全部丧葬费用,应以继承人身份分得赵某君的丧葬费。

 

裁判结果

一、赵某君、郑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M号房屋由郑某继承所有;

二、驳回林某、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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