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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居住在老人房屋离婚后父母起诉儿媳强制腾房案例

2024-04-06 01:15:14 0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付吴某鑫即停止侵占,立即返还原告张某峰名下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产。2、判令被告自2021年4月11日起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至被告实际腾房之日止(以每天500元的标准计算)。3、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某英与原告张某峰之子张某皓原为夫妻关系,2015年12月22日在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2月分居至今,自2017年2月至今被告一直独自居住在原告北京市西城区一号名下房产内。原告曾于2019年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腾房诉讼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因被告与原告之子婚姻关系尚未解除驳回原告张某峰的诉讼请求。

2021年3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和原告之子离婚后,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腾房要求,但沟通无果没有得到被告给予原告的任何回应,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英辩称:首先不存在原告说的侵占,因为这个房子首先是我结婚的用房,侵占这个说法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当初结婚的时候,房子我有进行投资和装修,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复杂在这个房子房产登记在原告的名下,但是我是跟原告的儿子结婚了,结婚前原告也承诺房子是赠与我们,那是口头赠与,所有的家人都在这也算是一个证人。

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得到一个公正的分割,房屋装修的增值费30万我也有出资

 

法院查明

涉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张某峰。原告张某峰之子张某皓与被告陈某英于2015年登记结婚,原告张某峰将上述房屋交由张某皓与陈某英居住。2019年2月18日,张某皓于我院起诉陈某英离婚纠纷一案,2019年驳回了张某皓的诉讼请求。2019年12月,张某皓再次于我院起诉陈某英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一、原告张某皓与被告陈某英离婚;……。陈某英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2019年10月,张某峰于我院起诉陈某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要求:1、要求被告腾退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2019年12月,我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峰的诉讼请求。在该案审理中,被告陈某英主张涉案房屋系张某峰赠与其和张某皓的结婚用房,但就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英仍坚持主张涉案房屋系张某峰赠与其和张某皓的结婚用房,但仍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陈某英搬离原告张某峰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

二、驳回原告张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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