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周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归被告吴先生所有,被告吴先生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7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1日经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某由被告自行抚养。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解决。具体如下:限价商品房一套,即顺义一号,恳请贵院将该房屋全部产权判归原告所有,此后该房尚未清偿的按揭贷款由原告自行承担,请求贵院责令被告把有关该房的资料一并移交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望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吴先生辩称:原被告于2010年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2015年8月18日生育一女吴某蕊,双方于2018年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抚养权归被告所有。1.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一处该房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2016年以被告吴先生、原告周女士、原被告婚生女吴某蕊三人,家庭为单位和名义申请的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由被告办理F银行按揭贷款,被告缴纳购房款以及购房相关的一切费用,一直由被告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等,实际管理并居住。
目前贷款尚未全部还清,且自购房之日至今一直由被告缴纳房屋银行贷款。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该房屋系家庭成员财产,即原被告及原被告婚生女三人共同共有,且因房屋按揭贷款借款人系被告,一直由被告偿还F银行贷款,实际也一直由被告居住和管理,故被告认为,房屋所有权宜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剩余银行贷款,以及支付原告及婚生女相应房屋折价款。
法院查明
周女士与吴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生育一女吴某蕊。2018年10月,吴某蕊经医院诊断为脑性瘫痪。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调解,周女士与吴先生离婚,约定女儿吴某蕊由吴先生自行抚养。
2016年8月,周女士、吴先生购买了坐落于顺义区一号房屋一套。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竞价方式分割上述房屋。经双方当事人竞价,最终确定上述房屋归吴先生所有,吴先生支付周女士房屋折价款70万元,自2021年3月1日起,上述房屋贷款剩余由吴先生负责偿还。吴先生已将上述竞价款70万元交至本院。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顺义区一号房屋归被告吴先生所有,原告周女士配合被告吴先生办理上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将房屋变更登记为被告吴先生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被告吴先生给付原告周女士房屋折价款共计7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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