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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购买房屋登记一方名下离婚后对方起诉分割案例

2024-04-06 01:15:16 0

原告诉称

原告陆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分割丰台区A号房屋,被告依法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暂估350万元);2、诉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双方未对财产进行分割。原告与被告1988年1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婚后取得的丰台区A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对财产分割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林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因为房屋当时是我父母出资购买。以被告的住房基金的贷款买房的10万元。父母出资20万元。是因为拆迁了父母的房,才购买的房屋。所以我方认为应该按照10万元的比例来计算折价款。

 

法院查明

1987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1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从2012年就开始分居。2020年10月14日二人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双方以林先生名义于2004年购得,该房屋在离婚诉讼中并未分割。

2004年8月22日,林先生(买受人)与北京E公司(出卖人,以下简称E公司)约定由林先生购买位于丰台区A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94278元;买受人于签署买卖合同当日向出卖人交纳房价款194278元(含定金3万元),其余房价款10万元作为公积金贷款,买受人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将此款项划至出卖人账户等。

此后,林先生依约向E公司支付房屋首付款194278元、剩余房款10万元、补充房款6297元,E公司陆续为其开具相应发票。2008年12月19日,林先生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现陆女士因主张分割涉案房屋,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林先生提交形成于2003年10月25日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份,载明:林先生之父林某杰因其名下崇文区一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27.193平方米)被拆迁而获得拆迁补偿费、补助费共计235454.86元,其中拆迁补偿款(含区位补偿款、重置价、附属物)为208926元、拆迁补助费为26528.86元,被拆迁人现有实际居住人口3人,即承租人之子林先生、之子妻陆女士、之孙林某浩。林先生主张其父母为其购买涉案房屋使用拆迁补偿款出资了20万元。

陆女士对林先生的主张不予认可,表示购买涉案房屋时其正好工龄买断了,将7万元款项给了林先生,所以其不认可涉案房屋是安置补偿款购买的。林先生认可在其买完涉案房屋后陆女士确实将7万元买断工龄款项交予其处理。本院询问双方自结婚后至2004年购房发生时的工资收入水平:林先生主张其1988年左右每月工资为50余元,到2000年左右每月大概收入六七百元,一直都没有存款;

经本院询问,陆女士表示购买涉案房屋时家里钱是由林先生管理,所以只知道房款差7万元,其余款项并不清楚是否由林先生父母给付,但即使是用拆迁款付了,其中也应当有其本人的利益在里面。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为35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由被告林先生单独所有;

二、被告林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陆女士房屋折价补偿款100万元;

三、驳回原告陆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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