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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人去世前遗嘱指定子女继承人房屋后起诉继承案例

2024-04-06 01:15:40 0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密云县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林某洁继承;2、判令北京市密云县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由林某洁继承;3、判令a号房屋拆迁所得的98平米安置房屋及其拆迁利益由林某洁继承;4、诉讼费由林某辉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林某鹏于2020年6月22日因病死亡,原告林某洁为被继承人林某鹏的女儿(原告母亲李某已与被继承人林某鹏离婚),被告林某辉为被继承人林某鹏的父亲。被继承人林某鹏于2020年4月30日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设立自书遗嘱,对其所有的房产及存款等财产进行处分,并有立遗嘱过程的全程录像。遗嘱确认:一号房屋、二号房屋、被继承人因位于a号的房屋拆迁分得的约98平米房产及拆迁利益以及被继承人的全部存款财产均由原告林某洁继承,与被告林某辉无关。

被继承人林某鹏死后,其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等材料全部由林某辉占有,且林某洁曾多次和林某辉协商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均被林某辉以各种理由拒绝,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林某洁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辉辩称,针对林某洁的诉讼请求,我尊重林某鹏本人的意愿。不同意林某洁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我认为9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不属于林某鹏的遗产,遗嘱中关于本条的表示无效,不应当由林某洁继承。9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也没有建成,是属于我的拆迁利益。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林某鹏系林某洁之父,林某辉之子。林某辉与赵淑云(已去世)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林某文、林某生、林某斌和林某鹏。林某鹏与前妻李某霞于1994年11月26日生育一女林某洁。林某鹏生前拥有两套房产,两套房屋共有情况均为单独所有。林某鹏于2016年5月19日取得二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该房屋目前尚有贷款未偿还完毕;林某鹏于2017年8月23日取得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林某鹏生前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6月22日林某鹏去世后,上述两套房屋均处于空置状态。

另查,林某辉于1991年取得密云县a号的房产所有证。2018年12月23日,林某文作为林某辉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密云区拆迁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载明被征收的房屋坐落于密云区a号,被征收人是林某辉,被征收人林某辉选择的安置房共三套。2018年12月30日,林某辉、林某文、林某鹏、林某生、林某斌签订分家单。其上载明:“长子林某文分得128平米楼房一套;次子林某鹏分得98平米楼房一套;长女林某生、次女林某斌共同拥有98平米楼房一套。长子林某文多占38平米,应支付给父亲林某辉壹拾玖万伍仟元整(19.5万)。以上内容为全体成员共同意愿。立字为据,不得反悔。”

又查,2020年4月30日,林某鹏写下自书遗嘱。内容为:“立遗嘱时间本人所有房产:一、坐落于一号;二、坐落于二号;三、北京市密云区a号拆迁,自本人签字确认所得的约为98平方米的房产一套。以上全部房产以及拆迁利益由唯一女儿林某洁继承与我的父亲林某辉无关。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立遗嘱人林某鹏。2020年4月30日。”

2021年4月,林某洁与林某辉就林某鹏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2021年4月28日,林某辉向林某洁当庭送达撤销赠与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通知人:林某洁(林某鹏之女),2018年12月30日,本人林某辉与子女林某文、林某鹏、林某生、林某斌签订的《分家单》中提到,次子林某鹏分得98平方米楼房一套。本分家单名为‘分家’,实为‘赠与’,但98平米楼房并不存在,本人也没有向林某鹏交付过楼房。现赠与人林某辉通知林某鹏之法定继承人之一林某洁,撤销对次子林某鹏98平米楼房一套的赠与,特此通知。通知人:林某辉,2021年4月27日。”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密云县一号由原告林某洁继承,该房屋的抵押风险由原告林某洁承担;

二、坐落于密云县二号由原告林某洁继承,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原告林某洁偿还;

三、驳回原告林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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